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反思——基于165件案例的实证分析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反思——基于165件案例的实证分析,第1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反思——基于165件案例的实证分析,图片,第2张

作者:王春生、张文律师;四川发现律师所事务所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反思——基于165件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摘要

实证研究表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我国已得到广泛运用。法院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率非常高,要警惕该制度被过度滥用。绝大部分案件是管理人申请启动的,相比之下法院也更重视管理人的意见,听证的落实情况不甚理想。两家企业参与实质合并破产是主流,但仍有过半数的案件中企业是三家以上,大型企业集团被实质合并破产较为普遍。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更直接取决于法院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视度。在适用规则方面,法院最看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出乎意料的是很多法院将“提高破产工作效率”作为了考虑因素,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却显得无足轻重。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证分析

 二、导言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这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我国成文化的起点,直接借鉴了国外几十年的破产法实践成果,是我国破产法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

依靠《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关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区区8条规定,我国法院已处理了大量相关案件,积累的司法经验不可说丰富,但亦不少,且案件数量每年还在高速增长。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热现象”的当前,我们有必要去探究该制度运作的实际效果和实务问题,例如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如何认定的,法官考虑了哪些因素?如何判断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该制度哪些方面还亟待完善等?

为此,本文对最近6年内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做了实证研究,并力争在两个方面作出创新:一方面虽然该领域已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实证研究[1],但本文尝试从对样本案例分析的多角度入手,详细统计了此类案件的申请主体、每个案件合并的企业数量、法院的裁定结果、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的理由等多个信息,力求全面呈现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全貌;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合并破产制度是借鉴国外经验而建立的,故本文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吸取国外相关经验,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实务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实证数据与比较分析

(一)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对法院案例一手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统计学分析,力求揭示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现实执行情况,并为效果评估和政策建议提供基础。本文检索了2016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的所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最后检索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种研究方法能够揭示整体性的特征和趋势,特别适合于法律执行状况的研究,但仍有以下几个局限:其一,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是2016年8月1日才开始正式启用的,所以无法检索在此之前的案例;其二,基于不同原因,很多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文书没有上传到该平台;其三,法院的裁定书内容说理比较简单,很少甚至完全没有阐述关键的法律推理过程,有时还遗漏一些重要的案件基本信息。

(二)总体性分析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的“裁判文书”栏中,以“合并破产”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剔除其中重复的、不相符的裁定书,主要包括很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案号有多个,每个案号法院都制作了一份裁定书,故有大量重复;有些文书不是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书,而是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发布的通知等等;还有未经过法院实体审查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案件,经过仔细筛选,获得165个有效样本案例。

表1  我国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总体结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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