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是否存在?
——《抗日,谁主沉浮?》“华北危机谁之责”13
汪瀛 汪永益
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何梅协定”,这在史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尽管他们各自的出发点与动机不一。历史上究竟是否存在过“何梅协定”?我们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他给中国带来过什么影响?我想,大家阅读本文后,会有自己的判断。
“河北事件”后,面对酒井隆、高桥坦得寸进尺,步步紧逼,尽管何应钦口头表示全部承认日本侵略者的要求,但毕竟还未形成正式文件。为此,高桥坦于6月11日携带一份由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的“备忘录”到北平军分会,要求何应钦签字盖章。历史上的《何梅协定》问题,便由此产生。
由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的“备忘录”全文如下:
觉书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延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退;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此致
何应钦阁下
昭和七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1]
《觉书》将何应钦在6月4日、9日、10日的3次答复内容全部记录,还新增了3个附带事项。《觉书》既严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也使南京政府军政要员颜面扫地。为此,南京政府认为,既然是口头协议,中国政府已按日方要求和何应钦的承诺已在处理相关事宜,故没有签署文字协定的必要,决定不让何应钦签字。据《北平军分会三年》记录,何应钦有鉴于蒋介石不留下文字依据的指示,也不敢在《觉书》上签字。
14日,高桥坦找到南京方面外交部驻北平的特派员程庚锡。高桥坦一方面威胁说,如果中国方面拒绝签署,日本对即将发生严重情势已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又要求中国方面至少给予表示承诺的书面通知,只须何应钦在梅津美治郎代理的“通知稿”上签字后送交日方即可。
“通知稿”称:
“六月九日由酒井隆参谋长所提出之约定事项,并关于实施此等事项之附带事项,均承诺之。并自动的期其实现,特此通知。”[2]
日方要求何应钦签署这一“通知稿”之目的,不是为已经实现了的谈判条款,而是为以后扩大侵略、制造事端先获依据。
6月21日和7月1日,高桥坦两次到何应钦住所,将拟好的通知交给何应钦,要求其具名。通过南京、北平两地往来电讯的反复讨价还价,日方放弃“附带事项”出具书面承诺的要求,而何应钦也获准同意出一书面通知,他电示北平军分会办公厅,于7月6日给日方一打字油印之书面通知(即《何应钦复函》):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二十四年七月六日[3]
至此,梅津美治郎在备忘录中所提出的“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九条,连同何应钦这封打印复函,便是历史上的“何梅协定”的内容。
从形式上看,何应钦确实没有签署过《觉书》,或名为“何梅协定”的文件。从本质上看,中方或何应钦虽然没有签署过《觉书》或名为“何梅协定”的文件,但不等于何、梅之间没有存在过相关协定。“何梅协定”的真相是:日方以备忘录形式提出相关要求,中方则以何应钦复函方式予以承诺,且中方履行了日方的全部要求。因此,“何梅协定”在事实是存在的,不能因没有正式签订而否定其存在。这一特殊方式之下的协定,实际上是日本法西斯侵华政策与蒋介石投降卖国政策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使中国丧失了河北省、察哈尔及北平、天津两市的大部分主权,也使日本法西斯为实现其先夺取河北和北平、天津,然后再侵吞华北的目的提供了条件。于是,“华北自治”的丑剧也因之而甚嚣尘上。
[1]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四册,P372、373.
[2] 熊宗仁:《<塘沽协定>与“何梅协定”之辩析》,《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1)
[3]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四册,P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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