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民法,第1张

#学点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这一条是关于姓名权内容的规定。
姓名权内容包括:
1、决定姓名的权能
姓名决定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使用姓名的权能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3、变更姓名的权能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性命的权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姓名商业利用问题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人姓名中的财产利益凸显,作为著名的人物,其姓名具有巨大的广告效应和商业价值。姓名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商业利用,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取得定的经济收益,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很多。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姓名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是转让姓名权。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本身与姓名权人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姓名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的是姓名中的非人格利益。第二,许可他人使用并非指姓名在社会交往中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与人之间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使用他人的姓名,不需要取得姓名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这里的姓名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是指超出正常社会交往中的使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打广告、促销,借用他人的名义召开会议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虽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自然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然人在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学点民法,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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