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某公司直播带货被查

稽查案例:某公司直播带货被查,第1张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41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9UNAR05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36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3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3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1216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一稽罚〔2022136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66AT8C:

我局于2020822日至2022921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沙凤三路2501201811日至20201231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20817日收取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项530,000元,按约定2020823日为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线上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2.你单位20201225日收取款项1,000,000元,按约定20201226日为广州真靠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3.你单位2020824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25日为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830日显示直播未完成保量金额,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均认可你单位应退还149,322元。你单位未对差额部分9,678元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4.你单位2020825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25日为百亚(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5.上述1-42020年度取得的收入未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你单位开户银行机构名称;(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齐富支行提供的你单位名下账号36021813091003152152020422日至2021421日资金流水;(3)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真靠谱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百亚(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收款证明、业务合同、记账凭证等资料;(4)你单位所属时期20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05-20226月增值税申报表,20201-20226月金税三期开票明细;(5)检查组与你单位联系人手机短信联系记录;(6)天眼查股权变更截图;(7)杨美娣情况说明;(8)你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物业公司情况说明及登记注册地址照片。

(二)处理决定

1.追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广州启鑫20208月取得含税服务收入698,678元(其中817530,000元、8249,678元、825159,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659,130.19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8月增值税39,547.81 元。对20201225日取得含税服务收入1,0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943,396.23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12月增值税56,603.77 元,以上追征增值税合计 96,151.5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1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208月、2020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其中202082,768.35元 、2020123,962.26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1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208月、202012月教育费附加2,884.54 元(其中202081,186.43 元、2020121,698.11 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208月、202012月地方教育附加1,923.04 元(其中20208790.96 元、2020121,132.08 元)。

2.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你单位应就上述违法事实取得 1,602,526.42 元,以及2020年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由于你单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你单位该部分违法事实取得收入 1,602,526.42 元及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合并核定应纳税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六、七、八条的规定,采用10%应纳税所得率核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8,092.29 元,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缴企业所得税均为0。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42,023.07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404.61元。

我局于2022102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25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凭证,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02,882.19元(其中增值税 96,151.5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 处以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 102,882.1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882.1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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