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武器合法保护产业安全

充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武器合法保护产业安全,第1张

            ______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吴岩 处长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我国在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各项承诺的同时,还要积极行使作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更好地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则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继续推进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我们全党来说,是一次新的学习,也是一场新的考试,考什么?就是考我们的学习能力、应对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一句话,这将是对全党同志智慧和力量的一次很实际很具体的检验。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道难度不小的关口,但这一关必须闯过去,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因此,行业协会的同志要按照江总书记的这一指示精神,从加强学习入手,把学习和掌握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特别是深入学习和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本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作为行业协会组织在新形势下转变职能、找准定位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出成效。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讲三个问题,与大家一起学习和交流。

    一、我国出口产品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点目标

    (一)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经济增长对外贸的依存度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六大进出口贸易国。随着我国出口产品品种、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增加,一些国家从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出发,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

    1. 立案数量快速增长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为7起,到了90年代,年增多 立案数量猛增至32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数量49起的新高。

    从1995年到2001年上半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在全球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为14%,高 居榜首。而中国在全球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两个数字非常不协调。

    2. 案件的发起者主要集中在少数国家
    从1979年至2001年上半年,仅欧盟(20.7%)、美国(18.5%)、澳大利亚(7.5%)、加拿大(4.1%) 、等发达国家和印度(10.8%)、阿根廷(6.8%)、南非(5.6%)、墨西哥(5.4%)、巴西(3.7%)、 韩国(3.1%)等发展中国家(共计10个国家)发起的案件就占中国遭受反倾销案件调查总数的86.3%。

    3. 我出口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WTO的统计数字,从1995年1月1日到2001年6月31日,全球反倾销共立案1640件,其中有 991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重为60.4%;而同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共 立案229件,其中有157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重为68.6%,针对中 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比全球比例高出8.2个百分点。

    在发达国家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0%,而在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73.8%,后者比前者高出15.8个百分点。

    4.涉案产品重点集中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我国被反倾销涉案产品在22个协调编码二级产品分类(HS)中虽然占了17类,但重点仍集中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如化工产品、自行车和矿产品这3类产品的案件比例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此外,纺织、木制品、皮革、陶瓷和玻璃、植物产品、鞋帽、染项制品这7类产品自身的案件比例虽然不高,但也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二)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分析

    分析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原因主要来自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

    1.外部因素
    一是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趋势。尽管全球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贸易保护主义仍然时有抬头。发达国家在完成产业升级之前还希望保护其夕阳产业,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市场保护实现工业化。这种保护的愿望在经济增长速度减慢时会更加强列。反倾销正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合理合法”的贸易保护工具。

    二是发起国生产者的作用。进口商品价格低廉对消费者有利,但也同时给进口国的生产者带来了竞争压力。消费者相对分散,而生产者比较集中,往往形成统一的既得利益集团对政府进行游说,在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力。

    三是“非市场经济”待遇。尽管中国的改革开放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却仍然被划入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因此在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因而对中国企业倾销行为的认定也就变得十分容易。

    四是非WTO成员身份。由于中国入世前一直是非WTO成员的身份,因此即使认为国外发起的反倾销行为有失公平,也无法诉诸WTO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五是示范效应。由于一些国家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频频奏效,产生了示范效应,使得其他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仿效,对中国频频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内部因素
    一是出口产品结构、市场结构过于集中。虽然目前出口产品结构有所变化,但劳动密集型产品仍是中国最主要的出口产品。从市场结构看,目前中国产品主要出口市场仍然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发达国家发动反倾销的主要目的是要保护国内产业。这也是欧盟和美国成为第 一和第二大对华反倾销发起国的主要原因。

    二是出口秩序混乱,企业低价竞销。造成出口秩序混乱,企业低价竞销的原因:第一、由于大部分企业没有国际市场销售渠道,产品档次比较低,价格的主动权又掌握在国外中间商手中,因此容易引发出口企业间的相互压价行为。第二、由于生产企业具有了自营进出口权,通过直接出口,节省了中间环节的交易费用,因此有了进一步降价的空间。第三、由于劳动 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低,生产能力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国内市场容量的增长速度,因而导致产品供大于求。第四、国内信用体系不健全,货款回收速度慢,企业出于加快资金周转的考虑,宁愿低价出口。

    三是产业转移带来的贸易摩擦。随着国际间的产业转移,周边国家和地区从事出口生产的企业大量在华投资,其中某些最终产品在投资生产时就已经成为第三国反倾销的对象,当这些产品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后,反倾销的问题也即随之而来。

    四是对国外贸易保护的威慑能力不强。由于我国直到1997年才颁布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且国内生产企业对某些进口产品的依赖程度高,在此之前尚未对别国家采取针对性的反倾销措施,表现为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威慑力不强。

    (三)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反倾销应诉是各国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损害程度的普遍做法。从1979年我国出口产品在欧盟遭受第一例反倾销开始,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确实取得的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不能满足已取得的成绩,而是要进一步分析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把应诉工作做 得更好,以尽量减少国外反倾销给我国企业带来的损失。

    1.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应诉率低,应诉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缺乏信息,不知道如何应诉;二是应诉成本较高,一些企业出口量小,市场依赖程度低,不愿支付应诉费用;三是一些中小代理商,只顾眼前利益而没有长远打算,一旦受到反倾销调查,宁可放弃市场而不愿承担应诉责任;四是一些企业确有“免费搭车”的想法;五是中介机构效率低,不能及时向涉案企业传递有关信息。

    ②应诉企业积极性受挫。出口秩序混乱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众多企业不应诉,而集体应诉又不利于取得差别税率,单独应诉费用又太高,这些因素加剧了涉案企业之间的矛盾,因而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③企业会计制度不规范。规范的会计制度和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企业生产成本辩诉的基础。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资料不完整,也会给企业应诉带来很大困难。

    ④委托人费用问题。聘请知名度高的律师,费用太高;多家企业聘请一个律师又害怕自己的利益被忽视;每家企业聘请一个律师又付不起费用。

    2.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协会与商会的配合还不理想。目前协会与商会仍然具有行政分割的色彩,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分工不明确,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造成信息资料无法正常沟通。参加应诉企业得不到相关信息,以及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参与应诉活动。

    ②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不少协会系政府机构改革后直接由职能部门转变而来,对行业内的公共信息的掌握和对产品的具体技术特性的把握上不够理想,介入反倾销事务的时间短,对有关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有的进出口商会不了解国外市场的相关信息资料,对替代国的相关情况了解甚少。此外,商会在联络、利用进口商方面也要加大工作力度。

    3.中介服务机构在反倾销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律师对应诉案件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知之不多,国内目前还缺乏专业的反倾销咨询机构,国内律师广泛参与应诉的机制尚未形成。

    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关税壁垒以及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保护国内产业将更多地借助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国际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的趋势,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为广大行业协会的工作提供了更广阔舞台和发展空间。

    根据经贸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各协会正在积极行动,在帮助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申诉和应诉,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建设,贸易争端解决,宣传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国际贸易争端的协调解决。为了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格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立案调查,行业协会可以主动协调其所在行业的产品价格,以确保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

    2. 作为反倾销申诉人。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的申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行业协会组织。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和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反倾销申诉书中应该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协作努力才能完成。

    3. 利用WTO的保障条款,行业协会可以收集和提供有关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详实证据,并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提请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来保护国内的产业,例如提高关税,实施进数量限制等。

    4. 帮助企业应诉。当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时,如果不应诉,就可能彻底失去进口国的市场,而要应诉,出口国被投诉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必须填写有关调查问卷,并就出口产品不存在倾销和没有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损害进行抗辩;同时还应该取得进口商的协助,了解进口国的实际情况。这些工作都必须由协会出面协调和组织才有好的效果。此外,应诉中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比较高,单个企业难以承受,这也需要协会出面组织协调,由有关企业分摊费用,解决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5. 参与反倾销预警体系的建立。行业协会可以利用掌握行业信息的优势,与政府、企业一道,构筑反倾销预警体系,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对国内产业遭受国外产品冲击可能受到损害的监测;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

    三、对行业协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几点建议

    1. 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机构的建设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政府部门专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还十分有限。在增加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局限性较大的情况下,行业协会要把加强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针对本行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现状,配备高素质的专门人员,建立健全相应反倾销工作体系。

    2. 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培训、宣传和咨询工作
    对很多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还比较生疏,因此必须通过培训,深入普及国内外及WTO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知识。有计划地培养从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要争取用1-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本行业重点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规范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3. 积极配合国家经贸委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
    各行业协会虽然不直接办案,但可以积极推荐行业专家,协助案件调查小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做好涉及本行业企业反倾销案件调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跟踪已裁决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实施反倾销措施后的效果以及国外被诉企业有无规避行为的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4. 加强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建设
    要建立健全本行业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重视研究分析国际产业竞争力度变化及进出口对本行业的影响,确定本行业一批重点监测的进出口产品,及时监测本行业重要商品进出口价格、数量变化情况。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和价格协调工作,以防止国外可能出现的反倾销。

    5. 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工作
    要加强与进出口商会的配合。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工作,逐步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反倾销应诉机制。要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指导企业了解反倾销应诉的相关法规。要下功夫与企业认真研究分析每一具体案件,确定抗辩的主攻方向,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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