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管理制度.doc,第1张

乐活城商住小区二期工程见证取样监理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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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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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 一、工程概况----------------------------2 二、监理工作依据、范围及要求----------------------------3 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程序--------------5 四、审核工作基本规定和见证取样的方法及要求------------8 设备进行审核监理工作要点五、工程材料/构配件

/--------------------11 六、工程质量试验审核检查监理工作要点七、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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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概况: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doc,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2张

一、监理工作依据、范围及要求

(一)监理工作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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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4、屋面工程质量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6、省,市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见证取样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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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5、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浴厕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8(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见证人员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1,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担任(具备见证取样证书)量监督机构。、取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2、标识和封志中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3 并由见证和取样人员签字。 4、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5 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6、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专用章。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

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二)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1、负责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2、负责收集和统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所需的合格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试验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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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审核工作台帐” 3。三、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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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1)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

作;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

②(2 填写《见证记录台帐》。记;③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 ;③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五点要求:①注明见证⑤“有见证检验”试验报告应有专用章统一格式;签名一定要手签;④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1 记。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检验结果不合格,(2)第二种情况: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

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审核工作基本规定和见证取样的方法及要求

(一)审核工作基本规定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单。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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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2、对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管道、门窗和防水材料应审查材料备案证明,对消防产品应审查消防产品认可手续;

3、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鉴定证明材料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二)见证取样的方法及要求

1 、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以下原材料进行见证送检:

(1)用于工程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按GB1499、JGJ/T27-2001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试验;

(2)对于进场的用于拌制砼或砂浆的水泥,按照同品种、同标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每200吨为一检验批,不足200吨也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检验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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