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实证分析1:有罪供述存疑盗粮证据链破解杀人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疑案解析

刑事疑案实证分析1:有罪供述存疑盗粮证据链破解杀人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疑案解析,第1张

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部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法〕勒内·佛洛里奥:《错案》
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角度看,以案例为基础的司法体系是英美法系的灵魂,而当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显现出相互学习,逐渐融合的倾向。当前,我国也十分注重案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截至2019年7月已发布112件指导性案例,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但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目前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方面,鲜有证据运用方面的指导案例。本书精心挑选了9件在事实证据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尽可能完整呈现法官在特定案件中如何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合理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具体司法技能和方法,对证据进行分析以及对事实进行认定。
案例一:有罪供述存疑盗粮证据链破解杀人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疑案解析
案件疑情提示:作案人事先进行了谋划,杀死被害人后隐藏其尸体,致使10余天后才案发;现场未提取到作案人留下的蛛丝马迹,也没有任何人目击作案人行凶;本案发生的当晚,现场周边还发生多起盗窃案,扰乱了警方的侦查视线;被告人认罪后翻供,警方取得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毒树之果”如何运用……
一、发案、破案情况
2008年1月19日16时许,XX省XY市太平镇甲村四组村民苏某梅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叔叔周某贞死于家中,怀疑被人所害,要求查处。接“110”指令,警方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初步确定周某贞死于10天前的2008年1月9日晚,因其家中物品亦被盗,分析为熟人侵财作案。经摸排发现,“两劳”回归人员太平镇乙村五组村民邢某辉和太平镇甲村五组村民周某某行为反常,邢某辉在案发当晚对外联系频繁,周某某在案发后下落不明,均有重大作案嫌疑。犯罪嫌疑人邢某辉、刘某全被抓获后,均交代了2008年1月9日晚伙同李某生、张某付在太平镇甲村多家盗窃作案的事实,但否认到过被害人周某贞家。审讯期间,邢某辉、刘某全向警方反映,他们在甲村盗窃当晚,张某付在转运赃物途中遇到一名拖板车拉东西的男子,张某付还开启电警棍吓唬过此人。现场走访中,多名村民反映,2008年1月10日早,庄西台渠东土路上沿路散落有黄豆。结合上述情况分析,案发后已潜逃的周某某作案嫌疑进一步上升。2008年2月27日,警方通过技侦手段,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布心村睡北路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归案后,对杀害周某贞并盗取其家粮食的事实作了供述,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杀人盗粮现场以及卖粮的场所。根据周某某的指认,侦查人员找到了粮食收购店的店主袁某某,袁某某通过辨认,印证了月10日早晨周某某卖粮食于其的事实,并提供了当日的收粮凭证;侦查人员还找到了周某某之兄周某明,周某明印证了周某某于1月10日早晨将拖运粮食的板车归还于其的事实。
二、在案证据
围绕被害人周某贞被杀、家中粮食被盗等事实,警方和检方收集了若干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归纳如下:
(一)证明案发情况的证据——2008年1月9日(农历2007年腊月初二)晚被害人周某贞被杀于家中
1.证人苏某梅(周某贞的侄媳妇)的证言:周某贞系单身汉,她有周某贞家的钥匙。2008年1月10日晚,村民周某山告诉她,说周某贞一整天未回家。因为天黑她当天未去周某贞家查看,便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丈夫周秀某。次日上午,她和周秀某来到周某贞家,见院门锁着。随后几天仍不见周某贞回家。19日上午,周秀某通知姑姑周银某、姑父张某某过来商量寻找周某贞。下午,他们再次来到周某贞家,见厨房内灶前柴火堆得很高,扒开柴火发现周某贞尸体,随即报警。周某贞失踪期间,家中的二三百斤黄豆、百余斤花生及1盏黄色手提灯也不见了。她将周某贞家的猪、狗、鸡及半袋黄豆等拉回家照看,将其家豆腐(1整板加3块)拿回家吃掉了。
证人周秀某(周某贞的侄儿)、周银某(周某贞的堂妹)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情节。
2.证人周某山(周某贞的同村村民)的证言:农历2007年腊月下大雪的前一天他见过周某贞,次日晚他两次到周某贞家串门,见院门都锁着,遂将有关情况告诉了周某贞的至媳妇苏某梅。周某贞有1盏黄色手提灯,秋收的3袋半黄豆、2袋花生放在卧室里。
3.证人周某东、陈某梅的证言,均证明最后一次见到周某贞是在2008年1月9日下午。
4.证人王某凤的证言:2008年1月9日晚十一二点钟左右,周某贞家的狗狂叫10多分钟。
(二)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害人周某贞死因的证据一周某贞系被人掐压颈部致死,其尸体被隐藏在自家厨房柴仓内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明(勘查时间2008年1月19日和2月3日):2008年1月19日,警方接群众报案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太平镇甲村4组,该组西侧有1条南北向的水渠,水渠东有1条与水渠平行的土路,路东是居民区。水渠上架有南北2座简易小桥,通过2座小桥各有1条东西向的土路,土路向西均与寺沙公路相连。通过北桥的土路贯穿甲村4组,路两侧是民宅,周某贞家位于路南侧。中心现场位于周某贞家中。周家为封闭小院,院大门东开,为双扇内开木门,内外各有1根铁串条;门西南有1口水井;院东南角及东北角各有1处菜园;院南侧菜园内有1口红薯窖,窖井内有红薯;靠南墙菜园西侧建有猪圈和厕所;院内西侧及西北角有2处共6间土坯砖墙瓦房。院西南角有2间土坯瓦房,北间是厨房,南间是豆腐房。厨房门东开,为单扇内开木门;门南侧东墙上开有窗洞,窗子为木窗。门窗均为完好,无明显撬压痕迹。厨房内东北角放有1个土制桶形空粮仓;粮仓西侧靠北墙东西向放有1个木案板,摆放有日常用各种炊具;东南墙角有1灶台,灶台有大小2口铁锅,大锅内有少量冰,小锅内有大量冰。厨房西部堆放有大量成捆的玉米秸秆,玉米秸秆覆盖厨房西部。将8捆玉米秸秆移开后可见靠西北墙角东西向另放有1块木案板,木案板南侧靠西墙放有2口缸,缸内无物品,缸东侧放有1个煤炉和1把小靠背椅;厨房西南角是土坯矮墙砌成的柴仓。柴仓矮墙东北角上放有1盒襄阳烟,内有17支香烟;柴仓北墙内壁距西墙66cm,距地面27cm处在25cm×15cm范围内有喷溅状血迹;南墙上距西墙110cm、距地面71cm处有两处接触状血迹,大小分别为2cm×1cm、1.5cmx1.5cm。柴仓内有1具男尸、尸体头东脚西,呈俯卧位,双腿屈曲、双臂屈于胸前,死者身上沾有大量玉米秸秆屑。死者上身着黑色羽绒袄,羽绒袄拉链拉开,双臂戴有袖套;内着黄色带白条纹的毛衣、灰白色秋衣;下身着黑色裤子,系黑色皮腰带、内着蓝色绒裤;脚穿棕色袜子,黑色旅游鞋,鞋带系住。死者脖子缠绕有1根白色电线,电线一端是电源插头,另一端是螺旋状电加热器(俗称“热得快”),电线在尸体颈前右侧打有1死结。死者左手呈半握拳状,掌心侧及手指背侧有大量喷溅血迹。尸体头肩部下方压有2块土坏砖块,大小分别为10cmx20cm×30cm、5cm×13cm×25cm。大砖坯北侧面上在10cm×23cm范围内有大量血迹附着;小砖块上侧面有2.5cm×2cm的血迹。大砖坯下压有1顶黑色带檐棉帽,帽上沾有大量血迹;棉帽对应的地面上有1处大小为25cm×18cm的血泊,血液渗透柴火并部分渗入地面。尸体臀部西南侧柴杆内有1只红色塑料壳液体打火机。尸体附近地面上散落有大量土坯砖块碎片。厨房南侧是豆腐房,东墙开有门洞,无门扇;房内东南墙角放有1张小靠背椅,椅上放有1个塑料编织袋,袋内装有2只棉手套;靠西南墙角建有灶台,靠东北、西北墙角各建有1个水槽。院西北角有2间坐北朝南瓦房,东间是卧室,西间放有杂物。卧室南墙开有双扇内开木门,门从外侧用挂锁锁住。卧室内靠东北墙角南北向放有1张木床,床上铺有草席,席上有1个枕头;床南侧支有1块木板,板上堆放杂物;床西侧靠北墙放有1张方桌,桌上放有杂物;靠西北墙角放有1个铁质粮仓,粮仓内无物品。卧室西墙南侧开有门洞通往西间,西间靠北墙放有3口缸,缸内无物品;靠西南墙角放有1个木柜,柜内放有衣物;柜北侧放有1个木箱,箱内放有衣物;门洞北侧靠东墙放有1个土制圆形粮仓,仓内无物品;粮仓北侧放有1个木箱,箱内放有衣物。院西北墙角呈南北向建有2间柴屋,南间柴屋南墙东端开有门洞,无门扇,室内靠西墙堆放有大量成捆的玉米秸秆。余未见其他异常痕迹。
2008年2月3日,地面积雪溶化后,对现场进行了复勘。在甲村4组居民区西侧南北向的土路上发现散落有成行的黄豆,黄豆自北桥东头开始向南延伸130m至路东侧的1棵枣树下止。在枣树下散落有1小片相对集中的黄豆。
2.刑事科学技术鉴意见(2008年1月22日作出)及尸检照片证明:
死者尸长163cm,发长2cm。右侧眼球缺失,左眼险结膜淤血,角膜轻度混浊,瞳孔直径5.0mm。双手十指发维,胸腹部尸绿出现,尸僵缓解。右前额及右面颊部在12cm×7cm范围内挫伤,右额部至鼻右侧分别可见7.9cmx2cm、3cmx1.8cm挫裂创,创腔内可见土屑附着。右耳郭前下方至右口角外侧可见8cm×3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并可见1.7cm×12cm浅表裂创。鼻尖部、口唇及下领部在9cm×5cm范围内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颈前喉结上可见白色“热得快”电线1根环绕颈部于右侧颈部打1死结,剪开结套,见环形索沟1道,宽0.6m,生活反应不明显,颈部左侧可见3cm×1.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颈前下颌下可见2.2cm×2.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颈部右侧可见2.3em×2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喉结右下方可见3cm×2cm皮下出血斑。
解剖见:头皮未见裂伤及血肿,颅骨完整,打开颅腔见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未见脑挫裂伤及血肿,右侧颅前窝骨折。颈部颈前领下相应部位皮下肌肉出血,左侧胸锁乳突肌下端出血,舌骨右侧舌骨大角处骨折,骨折断端出血。打开胸腹腔见肺脏淤血,心脏软化,胃内容物饱满,可见成形的面条、豆腐、白菜,未闻及异味。以上损伤生活反应明显。
分析说明:(1)死亡原因。据尸检所见,周某贞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颈部可见掐压痕及索沟,舌骨骨折,眼脸结膜淤血,双手十指发绀,内脏淤血,室息征象典型,生活反应明显,说明周某贞系生前因机械性室息而死亡。(2)案件性质。据尸检所见,周某贞头面部可见钝器伤,颈部可见掐压痕及索沟,死后有掩尸经过,自力不能形成,说明周某贞死系他杀。(3)死亡时间。据尸检所见,死者角膜混浊,尸僵缓解,胸腹部尸绿出现,胃内容物饱满,形态可辨,结合当时气候条件,推断周某贞死亡时间在10天左右,死于最后一餐饭后2小时以内。(4)致伤工具推断。据尸检所见,周某贞右侧头面部广泛软组织损伤并不规则挫裂创,创周及创腔内可见土屑附着,并致广泛的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分析系具有一定接触面的钝器打击所致,现场提取的土坏可以形成此伤。颈部可见多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舌骨可见骨折,分析系掐压所致。
意见:周某贞系生前被他人掐压颈部致机械性室息死亡。
3.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2016年2月29日作出)证明:现场土砖墙上可疑血迹、现场“热得快”电线上可疑血迹系死者周某贞所留。
(三)证明周某某实施杀人盗粮行为的证据—案发次日周某某归还板车、卖粮、会女友,后离家潜逃,归案后指认杀人卖粮等现场
1.证人周付某(周某贞的同村村民)的证言:2008年1月10日早晨,他顺着村水渠边的土路去上班,行至村民周利某屋后时发现路上断断续续洒落有许多黄豆,遂喊村民王某林出来捡黄豆。
证人王某林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情节。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他租赁邢某典的房屋收购粮食。2007年腊月下雪前的一天天刚亮,有名穿着考究的男子敲门卖粮,他问对方怎么这么早,该男子说准备外出打工,搭便车把粮食带过来卖掉。他收购该男子2袋半黄豆、重240多斤,2袋花生、重64斤,共付款689元。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袁某某经混杂辨认,确认周某某系卖粮男子。庭审期间,袁某某当庭再次确认周某某系卖粮男子。
袁某某提交的交易记录单印证了上述相关情节。
3.证人周某明(周某某的三哥)的证言:2008年1月10日早晨,周某某打来电话,称将借用的板车已放在他家门口。之后就再没见过周某某。周某明、周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印证了上述相关情节。
4.证人陈某清的证言:她经人介绍与周某某谈朋友,后感觉不合适未再联系。2008年1月10日下午,周某某在新雅巷请她吃饭后,将她带到其下榻的旅店,拿出1多斤花生米和五六斤青枣送给她,她未接受。
5.证人黄某华的证言:2008年1月12日,他家为爷爷立墓碑,周某某前来送200元礼金。
6.证人孟某荣(周某某的母亲)的证言:2007年腊月初,她让周某某从老房拉砖到新房砌院墙,周某某便借他三哥周某明的板车拉了几车砖,之后周某某说有个朋友家里立墓碑就走了。周某某在拉砖前后那几天晚饭后就出门,很晚才回家。拉砖之前,她让周某某把外孙女周某悦的2把伞送给“老黑”(周某贞)修理过。
证人邢某茂、张某勤的证言,印证了农历2007年11月底周某某送雨伞给周某贞修理的情节。
7.证人周某悦(周某某的外甥女)的证言:她父母在外打工,遂与外婆孟某荣共同生活,四舅周某某坐牢回来后与她们一起共同生活。下雪前几天,周某某用她三舅的板车从旧房拉砖到她家砌花坛。有天凌晨周某某才回来,过会儿鸡叫了,她听到周某某向外婆要身份证,说过几天回来。
8.证人张某付的证言:2007年腊月的一天晚上,他与李某生、邢某辉、刘某全在邢庄附近的村子盗窃。当晚11时许,他在村外沟里等同伙时,有名男子拉着板车过来,他以为是同伙就迎上去,该男子停下来,好像要打他,他即开启电警棍发出啪啪的响声吓唬对方,该男子问他是干什么的,后拉着板车朝大路方向走了。
证人李某生、邢某辉、刘某全的证言印证了他们在实施盗窃时,张某付遇到拉板车男子的情节。
证人叶某合、叶某学、毛某强、李某荣的证言印证了2008年1月9日晚各自家中财物被盗的情节。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警方根据周某某指认丢弃手提灯的地点,在当地捡破烂的宋某才家提取到黄色手提灯1盏。证人周某山、周秀某经混杂辨认均确认该手提灯与周某贞丢失的手提灯类似。
证人陈某忠、宋某吉(宋某才的哥哥)的证言,证明宋某才是精神病人、在赵河村、高夏庄村、太平街一带以检破烂为生。宋某吉还证明,警方从宋某才家提取的黄色手提灯,其原来未见宋某才使用过。
10.被告人周某某的有罪供述:
第一次供述(时间:2008年3月11日0时57分至3时30分;地点: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的主要内容:2007年腊月初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我去老黑家玩,准备把修雨伞的钱给他,还想找他借500元钱。到后老黑说他吃过饭了。待老黑收完苞谷秆后,我帮他烧火熬豆浆。闲聊时,老黑让我给5元修伞费,我说太贵,他说“你不给我就自己掏”,说着就把我上衣口袋里的200多元钱掏走,我追他夺钱,他往外跑时摔倒在厨房门口,我抓住他裤腿、他拿起半截砖头砸在我左肩上,我夺下砖头,他挣扎起来往厨房跑,我追上前将他推到在挨着灶台的矮土坏墙上,按住他屁股,他拿起土坏左侧身砸我,我夺过土坏照他头面部砸了一下,将他砸晕。我在旁边拿起一根白绳子(记不清是什么绳子),缠住老黑脖子(记不清缠的是活结还是死结),又用右手掐老黑脖子,他挣扎儿下就不动了。我从老黑身上取回我的200元钱,抓住老黑的腿把他靠在灶台里面堆柴火的地方,用苞谷杆盖住。尔后,我将之前向三哥借来拖砖的板车拉来,把老黑家的黄豆、花生装到车上,拿起老黑家的门锁、钥匙,从外面把门锁住(回家路上将钥匙扔了。运粮途中听到黄豆落地的声音,我停下来把蛇皮袋口扎紧。在后桥处,看见一个人蹲那在(估计是偷东西的),我用手提灯(老黑家的,黄色)照过去,那人起身就走,一会儿和另外一个人一起过来,还把警棍弄得啪啪响吓唬我,我说要喊人,对方才走。我把黄豆、花生拉到邢某典家门口放着,把板车放到我三哥新房附近。第二天早上我把花生、黄豆卖给租用邢某典房屋收粮食的男老板,他问我怎么这么早,我说到襄阳有事。两蛇皮袋半黄豆有200多斤,两蛇皮袋花生有60多斤,共卖600多元钱。然后打电话告诉三哥板车已归还。作案当晚我上穿灰色休闲服,下穿黑裤子,脚穿黄运动鞋,手戴白棉线手套、上衣就是我被抓时穿的那件,裤子、运动鞋留在家里,手套沾有血当晚扔到渠沟里,手提灯作案次日早扔在邢某典房屋旁边桥下。
第二次供述(时间2008年3月11日13时43分至18时30分:地点刑警大队审讯室)的主要内容:老黑名叫周某贞,是我杀的。农历2007年腊月初二晚饭后约7点多钟,我去老黑家付修伞费。到后,我帮老黑(穿黑色中长棉袄,能盖住屁股)将在外面晒着的苞谷杆转到屋里,还帮他烧火做饭,他吃的是面条、青菜。饭后,老黑到豆腐房里熬豆浆,我帮他烧火,豆腐浆包好后铲豆渣时,老黑要我给5元修伞费,我说只给2元,老黑说“你不给我就掏”,说着就将我口袋里的219元或220元掏走,我追上前踩住他脚后跟,他摔倒在地,顺手摸起半截青砖砸在我左肩上,我夺下青砖扔了,老黑爬起来跑进厨房,我撵到厨房,扳住老黑的腿将他摔倒,上前按住他屁股,老黑趴在灶门前挡柴火的半截上坏墙上,双手拿起大半截上坯砖(约十几斤重)向左翻身砸我,我夺下砖头砸向老黑头部,老黑便没挣扎了,只出长气。我从他口袋里将我的200多元钱拿了回来。当时,厨房里没有灯,但从他睡房台灯上发出的光能看见模糊的影了。我怕老黑叫唤惊动邻居,在附近摸到一根白色的感觉像电线的东西(头有疙瘩),在老黑的颈部缠了两圈并打了结。之后,我抓住老黑的双腿往装柴火的矮墙内掀,老黑仰面躺着,头部对着厨房门,我从柴屋里抱来儿捆苞谷秆,盖在老黑身上,将打斗时弄垮的矮墙原样码好。我到老黑睡房关灯时他家的狗娃叫唤了儿分钟。我回家拉来板车,从老黑的睡房搬了两袋半黄豆、两布袋花生(后改称蛇皮袋)放到板车上,还拿了他家的一盏粉红色手提灯(塑料矿灯)和门锁、钥匙,将大门锁好后拉板车出庄,快到南头桥处,我听到车子哗哗响,想是黄豆漏了,便将车子停到路边,将袋口重新扎好,这时发觉老黑家的钥匙不知什么时候掉了。到了南边的桥头,见一家柴火垛下蹲着一个人,我间对方是谁,那人没吭声。当我准备上桥时,一个人拿着一个很亮的东西弄得叭叭响朝我走来,我说要喊人,那两人便回头走了。因手套有血,我将它扔进渠沟。到邢某典出租房屋的粮食收购点,我将花生、黄豆放在墙边,将板车拉到我三哥家附近,约12点多钟回我妈家睡了。早上五六点钟,我将板车拉到三哥家大门口放着,然后到粮食收购点,将手提灯扔到旁边的小桥涵管里,便喊收粮的老板起来,他问我怎么这么早,我说:“天阴让别人的车带过来的、准备出去打工”。花生60多斤,每斤2.6元左右;黄豆每斤23元,两样共卖六百二三十元钱。到丫市玩了一天后,我到牢友黄某华家送礼。此后,有时到牢友家玩,有时回家,到了腊月十几,担心有人找老黑买豆腐被发现,再没敢回家,年初五去了广东。我用绳子勒老黑时戴着手套。第三次供述(时间2008年3月11日20时52分至22时18分;地点刑警大队审讯室)的主要内容:我按住老黑屁股,他左侧身双手拿起大半截土坯砖(重约十几斤)砸我,我顺势夺过土坏砖照他头部砸了两下(砸在额头附近,左边砸得重些),之后老黑趴在地上,出长气。我将周某贞掀入装柴火的矮墙内,他的脚搭在苞谷秆上面,头朝下紧贴着矮墙,仰面躺着,我怕他叫唤,从旁边摸到一根白色类似电线的绳子(戴手套感觉到是塑料的,一头有疙瘩,开始以为是塑料针管,勒人时感觉没弹性,便想是电线)缠住他颈部,然后打了一个结(像是活结,在颈前部),再将他腿下的苞谷秆挪开,用苞谷秆将老黑盖好,将打斗时弄倒的土坏码好。那天晚上有风,比较大。
第四至第八次(2008年9月17日至11月17日):市公安局提讯了周某某5次(2次在看守所、3次在所外),周某某均供认周某贞系其所杀,但没有交代杀害周某贞的具体经过。其中第四次的讯问地点在市检察院讯问室,侦查人员还向周某某出示了现场提取的电线、手提灯,周确认:作案用的电线是这样的,从周某贞家拿走的手提灯差不多是这样的。
说明:警方根据周某某的有罪供述查实销赃地点、运赃板车、豆腐去向等隐蔽事实。
11.指认现场录音录像证明:在检察人员的监督及有关群众的见证下,周某某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杀人、藏尸、盗粮、运粮、卖粮现场及丢弃手提灯等物证的地点,并讲述、演示了作案过程
12.证人李某涛、张某锋、黄某辉、李某(均系警方侦查人员)均在一审出庭作证,证明未对周某某实施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行为。
13.HN省某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明:2008年3月12日周某某送该所羁押时,其体表未发现明显外伤。该笔录有周某某的签名。
XX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上述周某某的签名确系其本人的笔迹。
(四)证明周某某犯罪前科、归案情况的证据—周某某两次因犯盗窃等罪被判刑,系在外地被抓获等
1.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周某某于199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期间脱逃并实施多次盗窃行为,被抓获后于2000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08年2月27日晚8时许,警方在深圳市福田区园岭镇布心村东眭北路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三、证据特点
本案是一起杀人凶手有意伪造现场、现场未提取到嫌疑人痕迹、警方侦查方向曾出现错误的刑事疑案。其证据特点如下:
(一)现场被伪造导致被害人周某贞被杀多天之后才被发现
周某贞失踪时,其家门窗完好且大门紧锁,周某贞的侄媳妇苏某梅进入周某贞家后发现家中较为整洁,未发现打斗痕迹等任何异常情况、以为周某贞出了远门而未在意,接连几天不见周某贞踪迹后,苏某梅夫妇就联系了周某贞的堂妹、堂妹夫等亲属,再次对周某贞家进行清理,在厨房里找到了被隐藏的周某贞的尸体,并发现周某贞家中的数百斤黄豆、花生等粮食被盗。从如下几个方面可以判断作案人的作案动机:(1)从被害人穿戴整齐、死于厨房内等情节分析,说明被害人死亡前正在厨房活动,并非深夜被害;(2)从被害人家中门窗完好、尸体被掩藏等情节分析,作案人能够轻松进入被害人家,说明其与被害人熟识;(3)作案人杀人、盗粮后掩藏被害人尸体、锁好大门离开,说明其不愿让杀人行为轻易暴露;(4)从被害人系小商贩,但其家中、身上已无现金分文,且家中数百斤粮食被盗等情节分析,作案人的作案动机是为了侵财。故熟人侵财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二)现场未提取到指证他人涉嫌犯罪的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本案中,作案人故意清理了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物证。苏某梅等人多次进出现场,还将周某贞家的猪、狗、鸡等物转移至自家照看,将周某贞家的豆腐拿回家食用等,现场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故警方对现场原始状态的掌握情况有限。
(三)被害人周某贞的社会关系情况较为复杂
周某贞是一名孤寡老头,曾与H省某县女子陈某梅关系暖味,还与他人介绍的哑巴女同居过一段时间。周某贞平时主要做些卖豆腐、修伞等小生意,也因此与他人有交集。
(四)案发当晚现场周边发生的系列盗窃案使警方判断错误,而致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被害人周某贞被杀当晚,该村还发生了一系列的盗窃案,故警方破案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邢某辉等小偷身上,认为周某贞被杀案也是邢某辉等人所为,而忽视了对周某某的抓捕及对相关物证的提取。待周某某归案后,已距案发近2个月,警方再回过头来围绕周某某收集相关证据,已时过境迁,一些重要的工作无法补救。如周某某归案后曾供称,作案时所穿裤子和运动鞋均放在家里,但此时警方若再去提取相关衣物并送检,显然已失去意义;又如周某某供称用沾血的手套拖板车转运粮食,但该板车早已丧失勘验检查的客观条件。
(五)被告人周某某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但部分有罪供述的客观真实性经查证属实
周某某于2008年3月4日从广东省深圳市被警方带回XX省XY市审查,直至12日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被关押期间,周某某一共作出8次有罪供述和1次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该8次有罪供述中的6次是在警方及检察机关的办案场所形成,前几次供述笔录周某某讲述作案的过程很具体,但警方没有提供有效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予以佐证;还有2次虽然是在合法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形成,但供述笔录中周某某只是承认周某贞系其所杀,没有讲述具体的杀人盗粮作案过程。因此,周某某的有罪供述的取得,其合法性存在严重缺陷。但是,周某某有罪供述中的卖粮、归还板车、修伞等情节属于“先供后证”,即先是周某某供述具体线索,再由警方调查取证确认,故其部分有罪供述具有客观真实性,但涉及“毒树之果”能否利用的问题。
周某某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反映,周某某对作案现场、用板车拉粮食的线路、丢弃手提灯的地点及卖粮食的位置均进行了指认,并讲述、演示了其杀害周某贞的经过,指认、供述的过程自然、连贯,无警察提示现象;指认过程呈开放状态,有见证人在场和群众围观,客观上不可能发生警察逼供现象。因此,周某某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六)周某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周某某自23岁即犯盗窃罪被判刑,其后在服刑期间脱逃,脱逃期间又犯盗窃罪,直至2007年10月才刑满释放,3个月后又发生了本案。周某某所作的有罪供述,有些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意见、证人证言不完全相符;有些细节前后不一致,如周某某供称其砸被害人左侧面部重些,尸检反映被害人右侧面部损伤严重;周某某供称电线缠绕被害人颈部两圈,尸体照片显示电线缠绕颈是一圈;周某某供称被害人当时在柴仓内呈仰卧位,现场勘查记载被害人尸体呈俯卧位;周某某第一次供称其去被害人家时被害人吃过饭,第二次供称其去被害人家后帮被害人做饭等,法官在审查周某某的有罪供述时,既要看到这些矛盾之处,同时还要考虑到周某某系多次实施犯罪的累犯,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可能会故意说谎混淆一些细节,人为地制造矛盾之处,以达到搅乱侦查方向之目的。
四、证据分析
依据在案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周某贞并盗取周某贞家中粮食的行为。现针对本案的证据特点,作如下分析:
(一)审查案件的侦破情况
本案的侦破过程可谓一波三折,由于被害人周某贞被杀当晚同时发生了多起村民家被盗案,警方将这些案件串联在一起侦办,认为系同一团伙所为。相继抓获邢某辉等多名小偷后,经相互隔离审讯,几名作案人均否认杀害周某贞,并提供了“案发当晚行窃时路遇一名拉板车男子”的线索,随后警方对现场进行复勘,在“板车男子”的行走路线上发现了散落成行的黄豆。该新线索的发现使警方意识到凶手另有其人,从而重新调整侦查方向,将周某贞被杀案的侦破围绕已经潜逃的被告人周某某展开,通过技侦手段抓获周某某,破获本案。整个破案过程自然、清晰,合乎逻辑。
(二)梳理核心证据
根据本案的证据特点,不可能在现场查找到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留下的蛛丝马迹,也找不到目击证人直接指证周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应当从被害人家中粮食被盗这一情节着手,梳理出一条周某某盗粮、卖粮、归还板车的核心证据链条、再通过分析研判,确认周某某既是盗粮者,也是杀人者。据此,本案的核心证据是:
1.苏某梅等证人的证言证明:周某贞被害时其秋季收获的二三百斤黄豆、百十斤花生同时被盗。
2.张某付等证人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在甲村一带行窃时遇到1名拉板车男子。
3.证人周某明的证言及通话记录证明:案发次日早晨,周某某向周某明归还板车。
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粮凭证证明:案发次日早晨,周某某卖给袁某某黄豆240余斤、花生64斤。
5.指认现场录音录像证明:周某某引领侦查人员找到销赃地点即袁某某的收粮店铺。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周某某于案发当晚盗取了周某贞家中粮食。后经逻辑推理、情理分析,足以证实周某贞系被周某某杀害。
(三)找寻先供后证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了许多隐蔽细节且有些细节属于先供后证,具体如下:
1.卖粮的地点。周某某归案前,警方没有掌握被害人家中粮食的去向。周某某归案后,其第一次有罪供述称将被害人家中的200多斤黄豆、60多斤花生,以6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租用邢某典房屋的粮食收购点”,并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该收购点。随后,警方找到了该收购点店主袁某某,袁某某证明周某某于案发次日早晨卖给其粮食,并向警方提供了当天的收粮凭证,证明其案发当天收购周某某的黄豆240余斤、花生64斤,交易金额为689元,与周某某所供的粮食品种、数量和交易金额相符,也与被害人家被盗粮食的品种、数量相符。
2板车的来源。周某某归案前,警方没有掌握周某某借用其三哥周某明板车运粮的情况。周某某归案后,其第一次有罪供述称案发前曾借用周某明的板车拖砖,作案当晚用该板车运走被害人家中粮食,次日早晨将板车归还。随后,警方找到了周某明等证人查证,并调取了周某某与周某明的通话记录,周某明等人的证言和通话记录均印证了周某某所供情节。
3.豆腐的去向。周某某归案前,警方勘查现场时没有发现被害人家中有豆腐,当时苏某梅等证人作证时也没有提到有关豆腐的情况:周某某归案后,其供称作案时被害人家中的豆腐浆已经包好。随后,警方找苏某梅等人查证,苏某梅等人证明被害人家的水缸里漂着两三块豆腐,豆腐房里还有1整板豆腐,因担心豆腐腐坏变质,就拿回家吃掉了。
4.修伞的情节。周某某归案前,警方没有掌握被害人为其修伞的情况;周某某归案后,其供称杀害被害人的原因是两人因修伞费起争执。随后,警方找周某某的母亲孟某荣、村民邢某茂、张某琴等人查证,孟某荣等人均印证了周某某找被害人修伞的情节。
5.手提灯的情况。周某某归案后,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其丢弃被害人手提灯的地点。随后,侦查人员顺藤摸瓜,从1名在附近捡破烂的精神病人家中提取到1盏手提灯,经周秀某等证人辨认,确认该灯与被害人被盗的手提灯类似。
上述隐蔽细节,都是在警方未掌握的情况下,由周某某自供后再查证确认的。周某某如果不亲身经历,是没有办法编造出来的,警方侦查人员也无从通过个人的主观想象而对周某某进行诱供。
(四)审查被告人的辩解与翻供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第1款、第2款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翻供理由不能成立且对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具体如下:
1.针对其到广东打工和使用假身份证的情况,周某某先辩称不在家过春节一是因为想见女朋友,二是担心钱不够给母亲治病。后辩称当时谈有女朋友,并准备结婚,女朋友让他出钱装修房屋,并说不行就分手,他感觉没面子,后来与母亲谈及此事,母亲让他外出打工,因年前买不到票,只好正月初去广东;自己的身份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因记不得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而记得周某坤的身份证号码,就以周某坤之名办个假证。经查,周某某的母亲称周某某未与其谈及交女友、结婚、装修房屋的事情;证人陈某清称其仅与周某某见过两次面,感觉不合适就不再联系,周某某的辩解与证人所证情况不符。到南方打工年前车票好买,年后车票不好买,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而周某某关于因年前不好买票所以年后去广东的辩解与客观事实相悖。周某某关于忘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而记得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办假证而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号码的辩解显得逻辑混乱,有悖于生活常理。
2.针对其原有罪供述,周某某称系警察诱供而形成,他是听堂姐夫李某甫说过周某贞被害的情况,听不知名的邻居说过路上洒落黄豆的情况、运粮途中遇小偷的情况系警察逼供形成。经查,周某某堂姐周某英、堂姐夫李某甫证明,他们只是听说周某贞被害,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更不可能向周某某讲述周某贞如何被害、现场怎样等具体细节;周某某所称的邻居竟不知姓名,不符常理;关于运粮途中遇小偷的情况,周某某所供细节与张某付等证人所证情节不尽一致,警方的讯问笔录均作了如实记载,不符合警察逼供、指供的情形。
因此,周某某的无罪辩解或与已查明的事实相悖,或完全经不起推敲。
(五)论证盗粮者与杀人者的关系
前述通过分析确认了周某某系盗粮者,但周某某是否为杀人者呢?可以通过如下方面进行论证:
1.周某某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两家相距近百十来米,平时两人交往较多,周某某对被害人的家况非常了解,对其行踪易于掌握。
2.盗窃现场发生在被害人家中,周某某不可能避开被害人将放置在其卧室里的数百斤粮食用板车拉走,除非其明知被害人不在家或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当天被害人就在家中,且已用过晚餐,在此情况下,周某某胆敢拖板车去被害人家中盗粮,说明其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
3.被害人尸体是被隐藏起来的,除非周某某目睹被害人被杀、被藏尸,或者其亲自参与杀人、藏尸,否则不可能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4.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死于晚饭后2小时以内,苏某梅等证人证明被害人家的豆腐已制成成品,根据农村吃晚饭的生活习惯等客观情况分析,被害人死于晚上七八点钟;张某付等证人证明其遇到拖板车的人是在当晚11时许,故从被害人死亡到其家粮食被盗仅相隔三四个小时。而实施杀人作案、隐藏尸体、寻找财物、清理现场、拖来板车、搬运粮食、运粮出村等行为均需耗费较多时间,故不存在杀人者、盗粮者系不同人员的客观可能性。5.案发后,周某某行为反常。具体表现为:(1)2008年1月9日晚周某贞被人杀害、家中粮食被盗,次日早晨周某某卖粮、还板车;(2)案发时已是腊月初,很快就要过春节了,但周某某一直在外逗留,基本不归家,甚至不回家过春节,正月初即前往广东;(3)周某某受母亲吩咐拖砖砌墙,但在案发次日,周某某将板车归还,砖也不拖了,墙也不砌了;(4)周某某在外逗留时间较长,期间需住店、用餐,还到朋友家走访送礼,而其平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5)周某某在广东期间使用假身份证,隐姓埋名;(6)如前所述,周某某的无罪辩解或与已查明的事实相悖,或完全经不起推敲。
(六)排除案件重大疑点
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疑点间题显得较为突出,必须一一进行释疑解惑之后,才能让法官达到内心真正的确信。主要的疑点间题如下:
1关于系列盗窃案行为人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案证据证明,案发当晚,现场周边发生多起盗窃案,经警方查证、法院判决确认,系张某付、李某生、邢某辉、刘某全等人所为。但周某贞被杀案与上述盗窃案不具有关联性,理由是:(1)作案手段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是采取翻墙、拨门栓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而本案作案人是自然、和平地进入被害人家。(2)针对目标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针对的是家禽、炊具、食用油等便于携带的物品,而本案作案人针对的是数百斤重的农作物。(3)作案时间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是选择深夜居民入睡后行窃,而本案被害人是晚饭后2小时内在厨房被杀。(4)作案工具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使用运载赃物的工具是便捷机动的摩托车,而本案作案人使用的是人力板车。(5)作案性质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是秘密行窃,在行窃过程中不与失主发生冲突,而本案作案人明知被害人在厨房作业仍进入住宅,并将其杀死,事后还隐藏尸体、锁好院门离开。(6)警方系根据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提供的“案发当晚行窃时路遇1名拉板车男子”线索而破获本案。因此,系列盗窃案作案人不是本案的杀人凶手。
2.关于哑巴女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案证据证明,案发前,被害人曾将一名智障哑巴女带回家中同居,该哑巴女是否与本案有关联?警方为此进行了调查,证人陈某梅证明:腊月初二(被害人遇害当天)下午,她去被害人家看女哑巴,只看到被害人,未见到女哑巴;周某山证明:案发两个月前,被害人将哑巴送到太平双河的赵某友那儿去了;赵某友证明:案发前,被害人带着一名女哑巴找他,让他给女哑巴找个家,女哑巴在他家住了一段时间,后被周某山带走;苏某梅证明:案发前,女哑巴被被害人以300元的价格卖到太平双河。上述证人均能证明案发前被害人已将该哑巴女送与或卖与他人,足以认定案发时哑巴女不在现场。
3.关于被害人身份的确认。尽管本案没有辨认被害人方面的证据,但被害人尸体系在周某贞家中被发现,尸体的面容较为清晰、穿着特征明显,具备辨认条件,周某贞的多名亲属均确定死者就是周某贞,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认定死者系户主周某贞本人。
4.关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证人陈某梅、周某山、苏某梅等的证言,均证明周某贞于2008年1月9日下午之后失踪;同月19日警方作出的尸检鉴定意见,证明周某贞的死亡时间距尸体被发现10天左右,死于最后一餐饭后2小时以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周某贞的死亡时间为2008年1月9日晚。
5.关于周某某的杀人动机。周某某供述,其因5元修理费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而起杀心。经审查认为,从周某某多次盗窃的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处境以及被害人系做小生意的孤寡老人、其被害后卖豆腐的收入不知去向、家中粮食被盗、尸体被隐藏等情况分析,本案极有可能是一起有预谋的侵财杀人犯罪。但由于作案动机方面的证据欠缺,定性为故意杀人较为适当。
6.关于被害人家中豆腐的去向。证人苏某梅、周秀某的证言有些变化,第一次报案没有提到被害人家中有豆腐,后来逐步证实,进入被害人家后,发现有3块豆腐浸在水中,豆腐池中还有一整板用纱布包着的豆腐,因担心时间长了豆腐会坏,就拿回家吃掉了。经审查认为,苏某梅不存在刻意隐瞒事实的问题,其后来关于发现豆腐以及豆腐的去向的证言是真实的,与周某某的有罪供述相符,证言前后之所以有差异是因为侦查人员询问的遗漏等客观情况所造成。
7.关于法医鉴定问题。法医尸检鉴定意见记载被害人右眼球缺失,但现场勘查并未发现缺失的眼球,周某某未供述将被害人的眼球打掉并进行过清理。对此,法医查看了相关材料后,认为被害人的右眼球缺失系眼球破裂、内容物溢出所致。
综上所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周某贞并盗取周某贞家中粮食的行为。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疑案审判—以刑事案件证据运用为视角》,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一版,P74-94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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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刑事疑案实证分析1:有罪供述存疑盗粮证据链破解杀人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疑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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