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析,第1张

律政悦读公众号第25篇文章

/赵玉来律师

集资诈骗罪属于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性。“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韩玉胜主编:《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51页。)这个罪名与一些罪名之间容易混淆,在适用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
集资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融资型的犯罪,在适用的时候往往也容易存在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罪就比较容易混淆。
一、本罪的主体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属于这一罪名的主体。在主体上并没有特殊的要求。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该罪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了达到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行为人只能是故意,不可能存在过失。 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页。)
三、本罪的客体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客体,刑法界的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对此,在学理上还有不同的看法。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行为人做出了非法集资的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2)行为人在集资中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对于“诈骗”一词一般的理解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集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数额较大”是区分该罪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的集资诈骗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析,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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