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区分
快速记忆
登记:与案件有关的个人或家庭生活必需品和他人合法占有财物(非行政强制措施;无期限;行政不可诉)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证据保存的易灭失的他人财物(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7天;行政不可诉)
扣押:现场的、违禁品、危险品,与案件有关的作为证据保存物品(临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30天、刑事视情定;行政可诉)
收缴:经调查所扣押物品属于非法财物、违禁品(结论性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行政可诉)
追缴:经调查所扣押物品属于违法所得(结论性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行政可诉)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结论性行政处罚;没有期限;行政可诉)
详细解读
NO.1 登记
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对象: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后果:没有限制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对财物的使用、转让和处置权。
NO.2 先行登记保存
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对象: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后果:应当在7天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自动解除。
NO.3 扣押
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象:
①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②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③刑事案件中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或者文件。
后果:
①行政案件中,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②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③经查属于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的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④对于违法所得,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期限:行政案件30日;刑事案件据案件办理情况而定。
NO.4 收缴
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
①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②赌局和赌资;
③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④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⑤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⑥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后果:
①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②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③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④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NO.5 追缴
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刑法》第六十四条。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
后果:
①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②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③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NO.6 没收
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刑法》第五十九条。
对象:非法财物、非法所得。
后果: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来源: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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