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信改革三大模式呼之欲出,河南模式更具优势

深化农信改革三大模式呼之欲出,河南模式更具优势,第1张

近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质性动作接连出炉。11月26日,《辽宁日报》公布了关于辽宁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的消息,沈阳农商银行与30家农信联社组建辽宁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农信社新一轮深化改革启动以来的首家省级农商银行,也是全国第六家。在十多年前的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阶段,已经组建了沪、京、渝、津四家直辖市农商银行和宁夏黄河农商银行。

深化农信改革三大模式呼之欲出,河南模式更具优势,文章图片1,第2张

无独有偶,《河南日报》11月23日的专题报道中也披露,河南省农信社改革方案已获得银保监会批复,将通过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自上而下理顺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推进系统重塑,提升全省农信社体系健康度,充分发挥其地方金融“压舱石”的作用。

再加上今年4月亮相的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新一轮农信机构深化改革的三种模式已经呼之欲出。不妨称为浙江模式、河南模式和辽宁模式。

三大模式,各有千秋

辽宁模式与浙江、河南的区别显而易见,是组建全省统一法人的农商银行。浙江和河南尽管都称为农商联合银行,但却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明显的差别有两点:一是股权结构。浙江仍是自下而上,由县级机构入股省级农商银行,与原有的省联社股权结构模式并无太大差别。而河南则要自上而下理顺股权结构,由省政府委托省级农商银行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对市、县机构的参股和控股。二是法人层级。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仍保持省和县两级法人,市级机构仍为虚设,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河南省的市级农商银行系统已经组建完成,后续是整合为省、市两级法人,还是保持省、市、县三级法人目前仍无法确定,但显然已经不同于浙江,市级机构的法人化、实体化已经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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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模式中看起来变动力度最大的是辽宁模式,从根本上突破了一段时期以来,有关部门曾经反复强调的“保持农信机构县域法人数量总体稳定”的“一刀切”式的条条框框,回归了2003年农信社深化改革方案中的因地制宜基本原则。看起来出乎许多人的预料,但仔细分析下来,其实也在情理之中,是符合辽宁实际的理性选择。对农信县域机构实力差距较大的中西部多数省份,也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辽宁模式的改革目标显而易见,那就是组建全省一级法人的农商银行。从辽宁方面披露的信息看,改革的第一步是由沈阳农商银行与未完成农商银行改制的三十家农信联社组建辽宁省农商银行。对于该省内已经完成改制的20家县域农商银行和市级大连农商银行,后续是否并入已经组建的辽宁省农商银行,尚没有明确信息。但从常理推测,下一步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整体并入,也应当是顺理成章之事。

简而言之,浙江模式实质只是省联社层面的改革,并不涉及省级以下农信体系的变革,省级与县域机构间的股权结构也没有变化。而河南模式和辽宁模式,已经涉及到了省级以下农信体系和股权结构的实质性改变,可以视为省内农信系统的系统性改革。也可以说,尽管在名称上河南和浙江同为农商联合银行,但实质上与辽宁的相近之处更多。

三大模式,事出有因

辽宁及许多中西部省份在当前深化农信社改革中有一个较为突出的难题,那就是仍有相当比例的县域农信机构未能完成农商银行改制。曾经有业内专业人士分析,中西部有相当比例的县域农信机构,由于业务规模小、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盈利能力弱、经营风险高等原因,改制农商银行在吸引外部股东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所在县域经济实力较强的话,农信机构还能以发展前景从一定程度上吸引投资者。但这些农信机构中多数县域总体经济实力也不强,也就更难吸引投资者完成股金募集了。强行推进农商银行改制,必须向投资的股东作出较大的让步,从而为大股东控制,很容易引发经营风险,实际上存在较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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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暴露出较大经营风险的农商银行,有相当比例属于高风险社强行改制所致。此前破产后被沈阳农商银行承接的辽阳农商银行的前车之鉴,也在相当程度上加大了辽宁其他县域农信联社独自改制为农商行的难度。由此可见,面对半数以上县级农信联社没有完成农商银行改制的现实,辽宁通过组建全省统一农商银行的方式予以一并解决,这样的改革模式显然是切合辽宁实际的理性务实选择,甚至是唯一的路径。辽宁省地方党政的支持力度令人钦佩,辽宁农信和相关监管部门推进农信社深化改革的积极探索努力理应肯定。

河南省政府对农信机构改革的支持力度同样值得称道,据《中国农村金融》记者从河南农信了解到,这次改革方案获批如此之快出乎不少业界人士的意料。虽然同为农商联合银行,河南农信本次改革方案与浙江相比还是有所区别。对于河南农信而言,改革最核心的关键是要通过改革捋顺省联社与下辖机构之间的股权关系。这次改革是自上而下控股,将由河南省政府出资,委托省联社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注册资金60亿元,其中省政府注资40亿元,其余20亿元向社会募集。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据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所披露信息,其成员行社中现有81家农商银行、1家农信联社(象山县)。浙江的县域经济实力普遍较强,民营经济发达,列入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前提之一就是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县域农信机构规模相对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民营企业等股东也资质较好,资产低于100亿的农商行只有6家。目前县域农信机构经营成本高、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尚未成为制约农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推行省联社层面改革,仍坚持“县域农信机构法人地位长期稳定”,自然有其合理性,选择“农商联合银行”改革目标模式,并不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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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银监会曾提出省联社改革的“五大模式”:联合银行、统一法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和完善省联社。十几年来,除完善省联社的选项外,农信系统和监管部门等方面对其他四大模式进行了反复的探讨和比对,联合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受青睐,也有少数省份倾向于统一法人的省级农商银行模式,金融服务公司鲜有提及。

从目前所披露的信息看,浙江模式类似于联合银行与金融服务公司的结合体。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在浙江省联社基础上组建,由浙江省内全部法人农信机构入股组成,注册资本50.25亿元,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成员行的行业管理银行和联合服务银行。

河南模式尽管也称为农商联合银行,但实际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辽宁模式则是全省统一法人模式。

三大模式,河南更优

从问题导向等角度出发,个人认为三大模式中,河南模式更具优势。理由如下:

之所以推进省联社改革,自下而上入股和自上而下管理所引发的省联社角色定位矛盾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在浙江模式中经营者管理股东的不合理、不合法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省级农商联合银行和县域农商银行,均为独立法人,都有自身的利益追求,省级农商银行借助管理行的强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占有基层农商行的资金、转嫁风险和成本等行为,即使有相关制度规定约束,在实际执行中也很难避免。重新引发农行管理信用社期间,一个法人管理另一个法人间的矛盾冲突,并非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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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模式则意味着从事实上抛弃了一段时期以来,相关部门曾经反复强调过的“保持农信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的长期稳定”原则。这一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保障农信机构决策链条短、经营灵活的优势,起到了不容否认的重要作用。但“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县域机构的经营成本。随着农信县域机构“机关化”和“事业单位化”趋势的加剧,相当比例的县级行社出现了总行(联社)部门和人员持续增加,基层机构人员短缺等问题,一再强调保持农信县域法人稳定的结果,已经与当初强化服务“三农”的初衷事与愿违。这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在经营规模相对弱小的中西部省份表现尤为突出,因此辽宁模式选择了全省统一法人的省级农商银行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必须看到,这一模式对于农信机构决策链条短和经营灵活等传统优势的不利影响。

相比浙江模式和辽宁模式,河南模式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自上而下理顺了省级机构与县、市级机构间的股权关系,解决了经营者管理股东的角色错位矛盾。同时,省级农商联合银行作为控股(持股)公司,与县、市级农商银行是股东与经营体的关系,避免了浙江模式下省级农商联合银行与县域农商银行均为经营主体而导致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更有效破解了股权与管理权倒置所引发的系列矛盾纷争。而通过组建市级农商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县域农信机构“小而全”经营模式高成本、乱作为等困扰的同时,又可一定程度上减弱全省统一法人模式对农信机构决策链条短、经营灵活优势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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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浙江模式和辽宁模式深化改革进程中,后续对市、县级农信机构的进一步改革,通过改制、设立市级分行等方式,解决降低县级农信“小而全”经营模式高成本与保持农信决策链条短、经营灵活之间的矛盾问题,事实上趋同或接近河南模式。

由此可见,河南模式是当前农信机构深化改革中最具优势的模式,对于中西部省份尤其具有较强的示范与借鉴作用。这样的结论是否经得起后续农信深化改革后的发展实际检验,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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