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表决: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加装电梯表决: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由原来的步梯改成步电两用。
一方面要改建。就是需要对原楼与电梯衔接部分进行改造。这种情况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款:“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另一方面要改变。就是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用于建设电梯井。这种情况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款:“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有人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独立的新建建筑,本人不完全认同。因为,作为加装电梯,不经过主体改建它既无法和电梯连通,也无法发挥功能。作为新建部分,它只是改变了共有部分道路或绿地的用途而已,脱离楼体,一个孤零零的电梯井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业主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表决,适用《民法典》第七十八条第(七)(八)两个条款。即:“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道路、绿地等)用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就是说,达到“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的规定占比就合法有效。
以前,在法界人士解读、加装电梯纠纷判例、各地加装电梯政策制定中,多单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款为法律依据,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愚以为由(七)(八)两款共同发挥作用也就比较完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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