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酿“1.3亿惨案”,规范签约只需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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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公司签订合同时经常会遇到带有空白条款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对方一般为国有垄断企业,如保险合同、通信合同、电力合同、银行金融类合同等等,碍于对方强势地位,通常作为乙方的我们会直接签订该合同,那么作为法律从业者的我们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一、 签订情形

空白合同签订多出现于格式模板的合同当中,在日常生活中既为了满足双方之间的特殊情况约定的需求,又满足双方交易便利性和效率性的需要,许多当事人会在合同上留下手填的空白内容,签订这样的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已经由双方完成了上述空白项的补充填写,并不是本文所说的空白合同,补充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那本合同也就不再属于空白合同,而是双方约定清晰的合同,如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况,那这份合同应当认定为是成立的,且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约束到了,任何一方对于合同并无添附篡改的权利。

第二种,全空白合同是一种极端情况,我们称之为白纸合同,双方可能已经在口头中达成协议,于是双方在一张白纸上签章,由一方书写主要的条款和事实,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能完成合同的订立首先主要看双方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进行确认,实践中也可能需要确认的是签章和合同条款书写的先后等多种因素,并且容易存在道德危机甚至是刑事犯罪风险,但是由于篇幅问题,此种情形并不作展开论述。

第三种,是我们平时最常见的,即双方在签署时有小部分条款如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尚未补充完整的部分空白合同,一方签订后,将全部原件交给合同对方。也是本文最重点讨论的情形。现实中,空白合同的签订一般是因为多年的合作关系或者说是对方的口碑和信用评价或一些交易习惯。总而言之出于一种信任,合同双方会在没有补充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章并且交给另一方,由其补足。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空白合同的补充都是由双方口头协商过的,并且多数还是可以经过当事人之间认可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就空白合同的事后填写也会发生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在仅有一方持有原件的情况下。

二、 合同效力

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然而,合同若欠缺某些必要条款,如当事人、标的,即被视为因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不成立。若双方只是因为沟通等原因形成的争议纠纷,由于在实践中很难查清楚上述手写部分或者后添加的内容是何时形成的,即使法院内心也信任当事人的描述,但由于证据的不足,往往也会最终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能仅仅以书面合同为准,在书面合同之外可能存在口头协议、交易惯例甚至其他合同,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成立还需要结合上述合同之外的因素综合考量。

合同中存在的空白条款,本意上是由合同双方进行补充约定,但在实务中,一般也只能由甲方单位自行补充该特别约定部分,有甚者合同签订后乙方也不了解特别约定的内容。

空白条款填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但鉴于该条款一般由甲方单独补充,因此如果乙方想诉请该条款无效,须举证证明该条款未经乙方认可。

三、案例研判

(一)案例一: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2002年6月,三木公司(买方)与煌星公司(卖方)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书》。2003年6月20日,三木公司提起诉讼称:煌星公司单方在三木公司为办理房屋预售登记已签章的空白《商品房合同》上填写内容,将煌星大厦主楼8、9、10层及地下车位31至44号以5100万元、主楼5、6、7层以4800万元、主楼11、12层及地下车位45至62号以3587万元转让给三木公司。预售房产价格每平方米14126元,车位每个21.5万元,均高于当地房地产市场正常价格,显失公平。煌星公司隐瞒转让房产入股的事实,致使三木公司不明真相签订协议,三份《商品房合同》内容非三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请求撤销三份《商品房合同》,判令煌星公司返还1.3487亿元购房款及利息。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讼争的三份《商品房合同》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盖章签字,三木公司主张是煌星公司单方擅自填写其已签章的空白合同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三份《商品房合同》内容体现双方间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关系,虽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合同项下的煌星大厦房屋已获准预售,但三木公司起诉时及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煌星大厦已建成,煌星公司也已取得煌星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具备转让合同项下的房屋条件。因此,三份《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

(二)案例二:某空白合同案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判例中甲公司的财务雷某在乙公司一份空白合同上签了字,而乙公司在合同空白处自行添加了部分内容,雷某因此认为该合同是伪造的,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雷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雷某仍应按照终审判决承担责任。

当前实务中,可以看出,法院通常不倾向于认定合同无效或某条款无效。除非符合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属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以上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判决该条款无效。

再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宗旨可以猜测,交付空白合同给一方确实是一种授权行为,但“无限授权”也应当在有限的责任边界内,而空白合同的责任边界认定实际上也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确认。而最高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和合同争议解决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和解释,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应对策略

签订空白合同的当事人所要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首先面临的就是道德风险,合同相对方发生诚信危机后果是可怕的。所以首先即是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留有空白的合同尽量不随意签订,即使说是未对上述内容作出约定的空白条款,也要在双方注明“未约定”或者以斜杠方式填充后签订。

其次,在我们面对一份存在空白条款的合同时,法律风险还是存在,因此,在审核签约时我们应注意,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准确理解合同内容,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

如果有空白条款,尽量填写完整,如无内容可填,可以划斜杠或者以“此处无内容”等类似词语作为批注,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章并且应当保证双方各有一份合同的原件,以防止对方当事人的恶意填补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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