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需正确理解《民法典》第278条

加装电梯需正确理解《民法典》第278条,第1张

“全体12户业主参与表决9户同意才有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谢存海/文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类表决事项,在各户住房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即合法有效。
       不难理解,加装电梯表决存在两道门槛:
        一是高门槛。当占比总数2/3业主参与表决且全部表决同意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6层12户单元为例,12 x 2/3 = 8,就是说,12户业主中,只要8户业主表决同意即可合法通过。
        二是低门槛。当占比“全体2/3的3/4”业主表决同意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6层12户单元为例,12 x 2/3 x 3/4 = 6,就是说,只要6户业主表决同意即可合法通过。
        对比高、低两个门槛,不难理解:
        (一)以单元全体业主的2/3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表决同意3/4的有效占比条件即合法有效。
        (二)以单元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表决同意2/3的有效占比条件即合法有效。
        (三)如果把低门槛“3/4同意”的有效占比条件,当作高门槛“2/3同意”的有效占比条件,不仅逻辑错误,而且违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双2/3以上参与、双3/4以上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应当明确,“双2/3以上”是以“双2/3”为基础的,失去了2/3参与的前提条件,也就没有了3/4同意的必要条件。
       以6层12户单元为例,如果表决同意业主达到总户数的2/3也就是8人,就同时具备了高、低两个门槛的合法占比要求,表决结果完全合法有效。个别业主提出“全体12户参与表决、9户同意才合法有效” 的观点是根本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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