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选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直接认定为候补委员,是否合适?
按照江西省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委员的选举,是差额选举。候选委员业主人数,不得低于设置委员职数的40%。
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小区业主大会能够顺利选出业委会委员,大部分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组,都是卡着正式委员职数的40%的标准,推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一般是“七选五”,“十选七”居多。章贡区中廷广场小区是“十二选七”,因为候补委员多,所以任期五年内,业委会一直正常运转,中途没有重新选过委员。
只要是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参与度能够达到不低于“双(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三分之二”的标准,那选出业委会委员,成立业委会,就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当然,如果委员是等额选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就更是十拿九稳。
现在问题来了:假如剩余的40%的候选人,得票率达不到双(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三分之二的标准,特别是有些候选人的得票极低,能否担任候补委员?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理由是:
小区参与投票的业主总票数是有限的。当选的委员候选人因为当选,分散了选票,落选的候选人,得票数自然就低了。在当选委员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存在候补委员递补的问题。一旦当选委员辞职或是不能履职,那该委员原有的得票,就相当于转移到了落选委员身上,再加上本来的得票,就符合业委会委员当选的标准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如果是候选人卡着40%的标准去执行的,即使落选委员候选人的得票再低,也有资格担任候补委员。在当选的委员出缺后,候补委员完全有资格担任正式的委员,替代出缺的委员履职。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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