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编码指南

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编码指南,第1张

为了更好地进行新冠肺炎死亡病例的主要诊断选择,本文从WHO发布的《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证明与分类(编码)指南》整理出“COVID-19所致死亡的定义”和“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编码指南”等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COVID-19所致死亡的定义

出于监测目的,COVID-19所致的死亡被定义为COVID-19疑似或确诊病例因临床上相符合的病情导致的死亡,除非存在一个与COVID无关的其他明确死因(例如创伤)。在发病和死亡期间不应存在从COVID-19完全康复的时期。

COVID-19所致死亡不能归因于其他的疾病(例如癌症),并且应独立于可能加重COVID-19 病情的原有疾病进行统计。

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编码指南

本文档提供了COVID-19 ICD-10编码的相关信息和用于COVID-19相关统计的死因分类(编码)的说明。其中参考了WHO在疾病监测中对病例的定义。

COVID-19 新的 ICD-10 编码:

· U07.1 COVID-19,病毒被标明

· U07.2 COVID-19,病毒未标明

· 临床-流行病学诊断的 COVID-19

· 很可能的 COVID-19

· 疑似 COVID-19

A- COVID-19的ICD-10死亡原因编码

尽管 U07.1(COVID-19,病毒被标明)和 U07.2(COVID-19,病毒未标明)这两个分类均适用于死因编码,但是据了解在许多国家COVID-19有关实验室确诊的详细信息 不在死亡证明书上报告。在缺少这一详细信息的情况下,为了死亡率统计,建议将COVID-19临时编码到U07.1,除非它被声明为“很可能”或“疑似”的情况。

当死亡证明书上报告COVID-19时,用于死因统计的根本死因选择仍然适用国际规则和指南。但是,鉴于对数据强烈的公共卫生需要,COVID-19不被认为是由其他任何原因所引起,也不被认为是其他任何原因的明显后果,此规则类似于流感的编码规则。此外,分类中没有规定将COVID-19与其他原因相关联或以任何方式对其编码进行修饰。

参考ICD-10第2卷第4.2.3节,死因分类(编码)的目的是尽可能产出最有用的死因统计数据。因此,一个因果顺序被列为“拒绝”还是“接受”可能反映出对公共卫生的重要意义,而不是纯粹从医学角度看是否可以接受。因此,无论这些说明在医学上是否正确,请务必遵循使用。各个国家都不应纠正他们认为是错误的内容,因为国家层面的改变将导致与其他国家数据的可比性降低,从而降低用于分析的数据可用性。

建议对报告了COVID-19的死亡原因证明书进行人工合理性检查,特别是对报告了COVID-19,但未选择它作为根本死因用于统计的证明书进行检查。

B- 死因链

以下面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举例说明在第1部分中如何编码COVID-19 所致死亡的死因链以及如何选择根本死因:

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编码指南,图片,第2张

C- 合并症

以下面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举例说明如何编码第1部分中COVID-19 所致死亡的死因链并选择根本死因,以及第2部分中报告的合并症。


1.冠状动脉病变[5年],2型糖尿病[14年],慢性阻塞性肺病[8年],疑似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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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脑性瘫痪[10年],确诊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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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编码指南,图片,第5张

D- 其他示例

1.妊娠合并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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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IV合并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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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意外事故合并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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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COVID-19死亡原因编码指南,图片,第9张

4.急性心肌梗死合并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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