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认证证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活动中,往往要求供应商提供一些认证证书,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证书等。这些证书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究竟哪些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哪些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哪些不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呢?带着这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政府采购业界人士。
CCC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为良介绍,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以,如果是强制认证产品,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并且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业界资深人士宋军也认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属于政府的强制认证,是属于必须的。“但作为加入WTO的一种承诺,如果是参与国际竞争或加入后的竞争,CCC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是必须的或允许的。但这种认证是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障碍,在国内的政府采购中,要依据行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地有安排地、分步骤地推进CCC认证的实施,切不可搞一刀切。不然,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又是一道不可跨越的门槛。”宋军说。
而对于CCC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宋军则认为是不可以的。在宋军看来,这种证书如果重要,是必须的,那么应该是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而不是评分项,可有可无。
花钱就能买到的认证证书 不能在采购活动中出现
认证证书是否能真实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或产品的质量吗?
“政府采购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认证(N种认证),这些认证证书是否能真实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或产品好坏,还是一个问号。有些证书如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等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涉嫌歧视中小企业,还有一些证书如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涉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些证书不可以采用。”宋军说。
宋军介绍,不仅可以从网上可查到目前办理某些认证证书的价格,还可以讨价还价。这些认证证书“维持”一年的有效期,需要花费5000元至20000元不等。以家具企业为例,与之相关的认证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证书、质量·服务·诚信AAA单位、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著名品牌、FSC国际森林体系认证、中国绿色环保产品、服务认证证书、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中国家具行业领导品牌、中国家具行业十佳名优品牌、中国家具行业具最具影响力品牌、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中国自主创新产品、中国名优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良好企业AAAA证书、服务管理师证书等二十多个。所以,仅从这些认证的“维持”费用来看,不是一般小企业所能承担的。
宋军表示,这些认证证书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还不能判断。这就需要该行业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认真的研究与判断。并采用禁止行为清单的形式,对外公布。对于必须的,应当属于资格条件,对于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对于只需花钱就能买到的认证证书或可有可无的认证书,则不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
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需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
认证证书能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财政部国库司在回答读者留言时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如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具有相关法律依据;二是如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三是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永嘉看来,针对采购文件中出现的供应商需满足的资质、证书、评级文件,需注意以下六点:一是该认证(资质、奖项等)的有权颁发机关是谁,是否为国家有权机关或者是国内有权机关认定的境外机构;二是获取该认证(资质、奖项等)目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些条件中是否包含了对企业规模限制、对中小企业限制等政府采购中禁止的情形;三是该认证(资质、奖项等)与本项目需求存在何种关系,是与哪一条需求进行了对应;四是该认证(资质、奖项等)目前是否为全国统一的公开认证;五是该认证是否在本项目开标期间还在颁发;六是确定存在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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