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整理练习十

2007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整理练习十,第1张

2007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整理练习十,第2张

331.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货款承付期是如何规定的?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货款承付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32. 海华公司签发给李某支票,其票面金额为1万元,当时海华公司在开户银行的账面存款金额余额为9000元,次日李某持该支票到银行转账时,公司账面存款余额为1.3万元,则该支票是不是空头支票,为什么?
该支票不是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面金额若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则为空头支票;但本例中,李某转账时,付款人处实有金额1.3万元大于支票票面金额1万元,所以不是空头支票。
333. 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转账支票。6月10日,B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B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A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A公司重新出票后,B公司方获付款。试问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付款是否正确?
正确。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B公司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所以付款人不予受理。
334. 王某决定将10万元存入银行,因一次存入银行10万元,数目巨大,银行出于对王某的安全考虑,在王某离开后,就打电话到王某单位查询,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银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银行账户管理要遵守存款保密原则,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所以银行不应打电话到王某单位查询。
335. 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上未注明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无效票据。因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即为见票即付。
336. 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约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试问,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杈?
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37.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38. 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7月8日,B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A公司将从C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7月13日B公司由偿还债务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7月15日,A公司发现B公司交付的货物为伪劣产品,遂即通知付款人W拒绝向上述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但D公司于7月16日向付款人提示该汇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W仍然按票面金额向D公司支付了全部票款。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正确。因为,票据关系一旦成立之后,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持有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D公司既与A公司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与付款人w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付款人不得拒绝向D公司支付其提示的票款。
339. 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供销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供货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理由是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试问其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拒付理由成立,支付结算制度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定有经济合同并在合同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否则付款方有权拒付。
340.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价款为20万元。甲公司开出一张由甲公司自己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乙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丙公司对此汇票作了保证,保证甲公司到期承兑该张汇票。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危机,无款可付,乙公司就要求丙公司支付该款项。请问:丙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该笔款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该汇票款。因此,在此案件中,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甲公司签订的向乙公司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341.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转账支票,记载事项填列正确、齐全。乙收到该支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丙,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记录正确,但未注明日期。该支票出票日为5月22日,丙于5月29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甲由于某种原因拒绝付款,丙向乙行使追索权,乙以背书记载事项不全、背书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试问:乙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理由不成立,背书日期属于非绝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有效性。
342.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转账支票,其他记载事项填列正确、齐全,只有金额一项书面授权。甲公司供销科长进行补记,且规定补记金额不得超过本收购货金额。实际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货金额为5万元,供销科长补记金额为7万元。乙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甲以该票据供销科长超权为由拒绝付款。试问:甲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理由不成立。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只要票据记载事项填列齐全、格式正确、持票人取得票据程序合法,出票人都具有按规定无条件支付的义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不能成为付款人对抗持票人的合法理由。
343.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后向D公司转让。请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
(3)如果D公司在遭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
(1)若B公司末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因为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44. 宏远公司与红星工厂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物资购销合同,双方商定以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结算货款,宏远公司应将物资运送到红星工厂所在地。但由于受诸多自然因素的影响,宏远公司仅将物资送到距离红星工厂90公里处的某地交货,请红星工厂到该地验收。红星工厂考虑到此项物资是本单位急用的原材料,不运回可能会影响其质量,于是派人将物资运回本单位,但对宏远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并在承付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部分拒绝付款的要求。
请问红星工厂的作法是否符合 《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什么?
红星工厂的做法是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未接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付。
345. 甲工厂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厂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万元的物资。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在途中将其装有银行本票的提包丢失。随后,甲工厂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遗失情况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试问: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工厂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甲工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本票无效。
346. W企业向F公司购买一批物资,向其交付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F公司,付款人为G银行。因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该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为35万元。F公司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G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拒绝付款。
请问G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该银行汇票是无效的,G银行拒绝付款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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