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二

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二,第1张

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二,第2张

7.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给予通报。
  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④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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