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

现场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第1张

现场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第2张

[案例]
某游乐中心(下称用户)委托F公司于1984年12月13日与 J国YSF公司签订了进口大型多环原子滑车的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备用电源、控制设备、控制室、基础预埋螺栓、安全栏、站台和必需备用零配件以及安装完毕后的刷新涂料等全部器材和材料。

支付条件:90%信用证项下付款;10%凭中方开出的验收证明和YSF公司的汇票支付。

签订合同之前,YSF公司有关人员一再保证,售给中方的游乐设施与当时安装在J国本土的游乐设施是一样的构造,并且将他们本土的同样设施的照片作为附件的部分内容以示一样。

签约后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第一条第6款,中方组成五人小组,于签约后当月下旬前往J国进行现场考察。当时,YSF公司主要人员再次向考察小组保证:提供中方的游乐设施与J国某公园中运行的一台结构相同,考察人员核实合同所附照片确系该设备的照片。但是,当对方在第二年5月份捉交设计图纸时发现对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与合同规定不符,与当时考察现场时相比较,明显缺少维修用站台以及站台工作室,备品仓库等。中方立即与YSF公司交涉,要求信守合同的诺言,要求提交合同附件照片中结构一样的游乐设施的全部设施。经交涉,对方同意补交维修站台、工作室及备品仓库。到1985年6月,对方提交了变更图纸,一并补充提交了维修站台的基础工程图纸,但维修站台始终未提交,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第三条第1.2款规定,货款的90%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10%余额须在游乐设施全部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凭验收报告向我方收款。后时我方应在收到对方的汇票后两周内支付。

但是,由于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全部提供有关文件和货物,双方也没有能够签署验收报告。对方也不能据以开出汇票,所以货款余额10%一直没有付清。

YSF公司认为:1985年9月30日合同项目竣工,10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因此,10月3日即通知我方验收,但被我方拒绝。

由于双方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分歧很大,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解决。YSF公司于1989年5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诉要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诉人给付货款余额2000多万日元。

2.按照上述第一项标的,请求依法裁决被诉人赔偿自应付货款余额之日起至清偿日止全部银行利息。计300多万日元。

3.按照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诉人要求依法裁决被诉人补偿办案费及上述两项标的之和的5%,共计100多万日元。

4.按照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诉人要求依法裁决被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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