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运输,第1张

陆上运输,第2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

  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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