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运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运单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以适应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单的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道路货物运单的性质和种类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格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其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赁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道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
(一)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
(二)乙种运单适用于集装箱汽车运输。
(三)丙种运单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第六条 承、托运人要按道咱货物运单内容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
第七条 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接收货物后应签发道路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有效。
第八条 甲、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据;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承运人存查联,交承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四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收货人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
第九条 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据;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提货联,由托运人邮寄给收货人,凭此联提货,也可由托运人委托运输代理人通知收货人或直接送货上门,收货人在提货联收货人签章处签字盖章,收、提货后由到达站收回;第四联运输代理人存查联,交运输代理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五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货运站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丙种道路货物运单与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配套使用。
第十条 承运人接收零担货物后,按零担货物到达站次序,分别向运输代理人签发道路货物运单(丙种)。
第十一条 已签订年、季、月度或批量运输合同的,必须在运单“托运人签章或运输合同编号”栏中注明合同编号,托运人委托发货人签章。批次运输任务完成或运输合同履行后,凭运单核算运杂费,或将随货同行联汇总后转填到合同中,由托运人审核签字后核算运杂费。
第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经营者凭运单开具运费收据。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货物必须使用在运单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货物运单(甲种),方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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