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出口贸易操作教程一

服装出口贸易操作教程一,第1张

服装出口贸易操作教程一,第2张

一、服装企业产品出口的方式

企业在国内加工生产,通过对外贸易向国外出口产品,是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基本方式。产品出口又可以分为间接出口(通过代理人)、直接出口(在国内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和在国外设立经销点或分支机构3种方式。直接出口是贸易的基本方式,也是其他出口方式的基矗(一)间接出口在我国,出口代理人一般是专业外贸公司。就国际上一般经销方式而言,出口代理人也可以是境外的代理人。企业采用间接出口方式的原因有:

(1)不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2)刚开始出口产品时,客户资源不足。

(3)对国际市场行情不太了解。

(4)缺少外贸专业人才。间接出口的主要缺点是可能对代理人形成依赖性,不过这种依赖性本身也有专业化分工的含义。

(二)直接出口

当企业具备了直接出口的条件,可以采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方式出口产品。直接出口的优点是能直接面对国际市场,出口成本低;缺点是信用风险较大。

(三)在国外设立经销点、分支机构

当企业出口形成相当规模,为了开拓出口市场和扩大市场份额,可以采用在国外设立经销点或分支机构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及时掌握市场信息,获得较多利润;缺点是投资较大,有较大的风险。

二、进出口经营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必要条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经营范围分成两类: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

具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可以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具有外贸流通经营权可以代理其他企业的进出口业务。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随着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授与,逐步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为了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2001年7月,对外经贸部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办理登记核准的程序等都作了规定。

操作实务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和程序《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对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如下:(一)、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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