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入国行政管理,第1张

日本入国行政管理,第2张

1.入管政策的变迁

  1951年,日本制定了《入管法》,在80年代以前,该法主要政策是管理和解决在日朝鲜人及在日韩国人的问题。到了80年代以后,针对来日人员增多,违法《入管法》的现象开始增多,其中以不携带登录证和拒绝按指纹最多,两项共占六成之多。

  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日本经济发展,特别是大量接受留学生的政策,在日人员的赴日目的与以前的目的开始有了较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技术人才,熟练工人及留学生的入国资格等比较容易取得。但是仍然延续了对不熟练工人的严格限制措施。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90年6月,修正现行《入管法》为止。90年进入了泡沫经济之后,因为劳动力不足问题,特别是3K工种(危,累,脏)的劳力不足,导致了这一时期“不法就劳者”的数量大量增加。随着92年警方加强治安管理以后,违反《入管法》的犯罪数量约占93年外国人犯罪总数的一半左右。

  2.入管行政

  在日外国人中,违反《入管法》最的是“不法残留”(《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五款)。 有不少其实只是因为入国管理局资格审查手续不完全或者是有缺漏造成的,从而也反映了入管局行政方面的不足。

  外国人在经过一定期间后,必须从新更新签证。一般来说,只要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即可,但是也可能会被要求追加一定的资料。此时,如果不能充分理解审查官的说明而没有完全提出材料的话,很可能被拒绝延签。而审查官说明时,基本使用日语或者英语,对于其他语言为母语的人来说,可能不能充分理解,而在追加资料时有所漏缺,而导致在留资格的丧失。因为对审查手续不满,而不遵从入管局的指示离开日本,成为不法滞留者的人为数不少。此外,93年以后,日本人配偶等关系的外国人,也有大量被拒绝延签而不给出任何明确的理由。这些人中,也有很多不接受入管的这种做法,而依旧滞留在日本的。最后,在留资格为"舆业"的外国女性,也有相当部分被以从事资格外活动为由而遭到拒绝延签。

  《入管法》中,对更新审查不服申诉制度没有规定,所以,一旦不服更新审查,只有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外国人而言,在日本进行诉讼并非简单之事,而且,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获得胜诉之前,因为一直处于不法滞留的状态,而处于非常不安的地位。事实上,对入管局的审查不服却不进实际上的更正诉讼,而导致的不法滞留的人也大有人在。

  由此可见,入管局行政问题和《入管法》本身问题也引起了部分的不法滞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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