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和船舶开航通知书

保函和船舶开航通知书,第1张

保函和船舶开航通知书,第2张

舱位[Space]船舶舱内分隔开来备载运客、货的位置。
  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Back Letter] 又称损害赔偿保证书。托运人为了能消除提单上有关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等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便于顺利结汇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书面保证。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国际航运界普遍认为,保函的作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收货人或提单让受人的一种欺骗行为,因而不应助长这种做法的滋长。再说,保函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是有很大疑问的,当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要求时,它不能作为承运人提出抗辩的依据,因而常常会使承运人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使贸易圆满进行,在国际贸易运输中仍广泛采用保函,但鉴于上述问题,在办理时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贵重或成套设备等,能取得银行、收货人的认可。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这种保函对于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收货人,不发生效力。如果这种保函是企图欺骗第三方,承运人不但无权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同时应对第三方负货物损坏赔偿责任,并失去公约规定的关于责任限制的利益。
  损害赔偿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for Damage Indemniter]又称保函。见“保函”。
  船舶开航通知书[Sailing Order] 船舶代理通知船长船舶开航时间的文件。在港船舶装卸完毕,由港务局根据船舶的吃水及潮水情况,确定船舶开航时间。船舶开航通知书通常写明开航时间和目的港。代理须在开航前6小时送交船氏,以便船舶做好备机等开航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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