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单据的缮制
有关运输方面的单据是国际贸易单证工作中的“大户”,所涉种类最多。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单据各异。较重要的有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和结汇单据的海运提单(B/L)、承运货物收据(C/R)和多式联运单据(MTD),空运中的主单(MAWB)和分单(HAWB),陆运中的国际铁路运单(RailWaybill)和公路运单(RoadWaybill),集装箱运输中的场站收据(D/R)、设备交接单(EIR)和交货记录联单(D/O)三大单证,订舱委托书(B/N)、装货单(S/O)以及收货单(M/R)等托运单据,还有EMS、DHL、UPS、OCS、FEDEX、TNT等快递收据……由于海运是最主要的一种运输方式,所以这里我们侧重学习海运提单的缮制和运用。其涉及的业务流程是:货主根据合同/信用证委托(接单)→(货代)订舱→订舱回单→通知客户做箱→安排拖箱、装箱→传报关资料→报关→缴清费用→提单确认和修改(提单补料的准确可避免多次更改)→提单发放→寄单→退单(核销等)→换单→凭单提货。
一、海运提单的基本要求:从性质上讲是货物所有权凭证,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两份,有正反面条款,船公司根据卖方/货代的托运委托制作(有些受益人自制提单后交承运人签署),单据名称多数情况下为Ocean/MarineBillofLading,各国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内容和遵循的规则基本统一,信用证或合同中常见要求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collect”,notify applicant。提单内容有:提单编号、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货港、目的地/卸货港、船名和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到付/预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代理人签章、承运人的批注、签发提单的时间和地点等,如是多式联运单据,会有前程运输工具名称、收货地、交付地等项目,集装箱运输时会有箱号、封号、箱型、箱数等内容出现,转让提单时涉及背书,有的提单还需要明确目的港提货代理等。
二、提单的填写规范根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单据间的许多内容都相同,所以这里主要就提单有别于其它单据的内容进行重点介绍。
1.当事人。包括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承运人(提单签发人)和有关代理人等。
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可以是货主(自办托运),也可以是货主代理(代理代办托运)或货运代理(货代代办托运),若L/C规定“ThirdPartyB/Lunacceptable”,则只能以货主名义出单,如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从产地直接出运时也可以实际卖方(第三方)为发货人。
收货人(Consignee)也叫提单的抬头,填写应与L/C要求完全一致。L/C中通常是以“made out to、consigned to、issued to、in the name of”加以引导(即应填写“to”和“of”后所提到的内容)。提单抬头的填写原则是: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of xx bank,制单时可填写“To xx bank’s order”,转让时由开证行背书;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rder/to shipper’s order/to the order of shipper”,应照抄并由托运人背书;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consignee,填写“to order of+申请人名称”,由申请人背书转让,应尽量避免这种做法,上述几种做法都是指示抬头;如规定“B/L consigned to xxx Co.”就是记名抬头,应填写“xxx Co.”不能转让,只能由“xxx Co.”凭单提货,通常出现在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的提单中,对美贸易也较常见。注意:承运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货人;如L/C没有规定通知人的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通知人栏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通知人(Notify/Notifying party)指接收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或其代理。如有明确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未明确,可在副本中填申请人名址,正本保持空白;如收货人栏目填写“Toxxx’sorder”,没有指定通知人,此栏可空白;如属托运人指示的提单此栏必须祥填;如是记名提单,此栏可填“(the)same as consignee”;如出现“Notity:xxx only”的要求,“only”是绝对不可省略的。注意:此栏有时可以填写预定收货人或第二收货人。
承运人(Carrier)指负责运输货物的人,通常出现在提单的右下方(提单签章人)。提单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代理人签发的通常会出现“as agent for”或“on behalf of”字样。
目的港提货代理(Agent for delivery)填写承运人在目的港提货点联系的代理人名、址。
2.港口和地点。两者含义不同,主要有以下说法:
装运港应与L/C一致,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对港、澳、台地区出口时不可出现“China”字样,对同一地区的几个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在提单上予以显示。
目的港应具体规定,不要出现EMP、AMP、JMP等缩略语;重名港一定加注国家/地区名称;对L/C尚未确定的目的港(例:One safe Indian Port at opener’s option)提单应照抄;有些L/C规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zone的要满足;L/C规定某港,同时又有卸货堆场/码头的也应照打;转船时一程提单上目的港填转船港,二程提单上填最终目的港;对荷兰/比利时出口时目的港规定为“Antwerp”,来证目的港如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应按L/C规定填写,“Antwerpen”符合荷兰语的拼写规则。
中转/转运港:可在目的港后填写“W/T或With Transshipment at转运港名称”或“via”。
收货地和交付地:只在多式联运条件下才填写,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误解。
提单签发地:一般在装运港所在地。
3.单据上的号码有提单号(同装货单号)、航次号(Voy)、集装箱号(CN)和封志号(SN)等。
4.运输工具名称。海运的船名(Vessel)和多式联运时的前程运输工具名称应根据实际填写。
5.货物。品名与L/C或发票一致或使用统称,数量、包装、毛重和尺码与发票和箱单一致。
6.唛头和号码。与L/C或合同规定一致;集装箱货物可只填写集装箱号;如有两个以上部分内容相同的唛头,相同部分可用DO或ID(同上)代替;唛头也可简单显示为“As per Inv No.xxx”。
7.运费支付。除非L/C有特别要求,提单只需要显示运费支付状况,表示的方法有:Freight Paid/Prepaid(运费已付/预付),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Freight to be Collected(运费待付/到付/未付)等;C组术语成交千万不要遗漏运费已支付的表述,如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在FOB、FCA或EXW条件下标明“Freight Prepaid”的提单也可接受;如L/C规定接受租船提单,可在提单上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如卖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意暴露运费费率时,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或“Freight as arranged”;舱面货、冷藏货、活牲畜和鲜货等的运输单据必须标明预付运费。
8.提单上的图章。一份提单上可能会出现的图章有:签发提单的公司印章(最多出现两处);提单更正章(一般不应超过三处);日期文字章(标明已装船);电放章(电放货物时使用)等。
9.提单上的批注。有正常和不清洁批注两类。常见正常批注有:“Said To Contain(简称STC,据称)”、SBS(Said by shipper据发货人称)“SLAC(Shipper’s load & count发货人装箱、计数)”、“Shipper’s load count & seal(简称SLCAS)”以及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CY(场)、CFS(站)、GP/DC(普箱)、HQ(高箱)等,银行不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批注的提单。注意: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它含“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并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预期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在提单上批注:“The goodsare/will be on deck”是不允许的,而标明“The goods may be on deck”则是可以接受的。
10.提单上的日期。每份提单都可能有“Issuing Date”(签单日)、“On Board Date”(装船日)和“Sailing Date”(开航日期)等日期,实务中一般将三者打成同一天;提单的签发日期应在L/C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内,且是装船完毕或货物已经接受船方、船代的有关方面监管的时间;收妥备运提单以“On Board”日期为准。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