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开信用证指定船务公司的不合理性

进口商开信用证指定船务公司的不合理性,第1张

进口商开信用证指定船务公司的不合理性,第2张

国内某厂销往非洲的棉布是由当地法国进口商代理,由于习惯其报价条件为成本加运费价(CFR),但法国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均指定隶属于运费同盟的CMCR公司承运。而其他国家销往非洲的棉布则不受此限。因此,使我方的运费较之其他国家高,对我方出口竞争不利,请问有何解决方法?
  由于合同规定条件是CFR,因此进口商所开信用证指定船公司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交货或撤消合同。但为了促进出口,可以采取妥当的解决办法:
  (1)我方可以提供几家船公司供买方挑选,以避免买方指定运价较高的船公司,对我方出口不利。因为依照国际商会的INCOTERMS1990,A3(a)“运输合同”规定: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从上述规定知道,租船订舱乃是卖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买方要求指定船公司的情况下,卖方提供船公司供买方选择是无可厚非的。
  (2)如果买方一味要求指定轮船公司,就根据INCOTERMS规定,取消CFR条件,改按FOB报价,这样一来,就由买方负担费用及风险去租船订舱,运费的高低和我方无关。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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