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受让人、信用证开证行和信用证通知行

信用证受让人、信用证开证行和信用证通知行,第1张

信用证受让人、信用证开证行和信用证通知行,第2张

信用证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 of Letter of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见“信用证转让人”。
  信用证受让人(Transferee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称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或信用证被转让人。接受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者。受让人不能将转让信用证再次转让予其他人使用。
  信用证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称信用证受让人或信用证被转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见“信用证受让人”。
  信用证被转让人(Transferee of L/C] 也称信用证受让人或信用证第二受益人。见“信用证受让人”。
  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 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是信用证的责任中心,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cing Bank] 党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支行。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信用证(包括有关信用证任何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和修改通知受益人。见“信用证当事人”。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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