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背书、托收背书和伪造背书

抵押背书、托收背书和伪造背书,第1张

抵押背书、托收背书和伪造背书,第2张

抵押背书[Endorsement of Pledge] 也称质权背书。持票人以设定或转移票据上的质权为目的而作的背书。被背书人也就是质权人,他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其权利不能超越该背书人的权利,并受其权利缺陷的制约。
  质权背书[Endorsement of Pledge] 又称抵押背书。见“抵押背书”。
  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也称委托取款背书。在票据上清楚地注明持票人是委托被背书人以代为收取票款为目的而作的背书。这种背书,仅授予被背书人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资格,代理取款,并不是转让票据的所有权。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凡在票据上标有“票款在托收中(value in collection)”、“为代收用(for collection)”、“委托代收(by procuration)”或其他类似的含义者,都可发生托收背书的效力。在托收背书情况下,被背书人有两种权限:(1)被背书人可以行使汇票上一切权利,例如请求承兑或付款权,在票据退票时发送退票的通知,或提出票据诉讼权利等;(2)被背书人可以以同一目的,再背书。换言之,被背书人可以再通过背书将其一代理权转让给第三人,这时第二被背书人所得行使的权利与第一被背书人相同,即只有代理收款的权利而没有一对票据的所有权。
  伪造背书[Forged Endorsement] 伪造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关于伪造背书的处理,各国票据法有不同的规定:英国票据法和美国流通证券法规定,票据上如有伪造背书,视同未背书,因而其后手不能成为持票人;而日内瓦统一法规定,票据上纵有伪造背书,其他在票据上签名之人所负的债务仍然有效。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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