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经济法复习:证券法律制度(3)

08年经济法复习:证券法律制度(3),第1张

08年经济法复习:证券法律制度(3),第2张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一、概念:通过收购股份而控股
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
二、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权益披露
·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P509-510
四、上市公司收购后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限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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