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强调公司义务明确合同时限

保险法修订草案:强调公司义务明确合同时限,第1张

保险法修订草案:强调公司义务明确合同时限,第2张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提请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此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专门对保险合同诸多争议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 与现行保险法条文规定相比,修订草案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目前,在人寿保险实践中,寿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在核保前先交纳首期保费,但投保人填单交费之后、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此时间差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投保双方存在分歧,极易引发纠纷。
  二、强调保险公司义务 增设“不可抗辩条款” 修订草案在载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事项应当履行的说明义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同时,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三、细化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将“书面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作出核定”“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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