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七

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七,第1张

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七,第2张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经典问题
1.教材上讲,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体户是否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这里的“中外合作”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合作企业”吗?
3.请问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缴纳资源税是如何规定的?
4.矿泉水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5.“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何理解?
6.教材中说“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销售数量小于加工数量按哪个缴纳资源税呢?
7.用外购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对固体盐征税时,可以扣除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额;请问是在液体盐领用时扣除还是在固体盐销售时扣除?也就是说固体盐与液体盐是否一一对应?
8.资源税中,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9.什么是“资源税管理证明”?
10.对资源税的代扣代缴是如何规定的?
1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之间有什么区别?
12.教材中对原油的资源税的规定较多,如何才能综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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