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2月4日)

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2月4日),第1张

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2月4日),第2张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正确答案: A, B, C
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答案解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而非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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