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办公通讯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差旅费、办公通讯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第1张

差旅费、办公通讯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第2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湖北省规定,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单位业务员实际报销的话费金额未超过标准可以据实扣除,如果超过标准则只能按照标准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年终申报时由企业填写《税前扣除申请明细表》随年度申报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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