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预先检验,第1张

出口商品的预先检验,第2张

一、出口商品产地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在产地对出口商品执行的检验称产地检验。产地检验尤其适合于柑桔、苹果等农产品,先在产地执行检验把关,出口时再在出运口岸进行口岸查验,有利于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属于预验性质。
  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产区执行检验,并不直接装运出口,而需转往(或调拨)口岸出口的,也是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的优点是避免不合格商品运往口岸造成损失。同时,更有利于把检验工作深入生产领域,对生产、加工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其改进生产加工,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所以是检验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好方式。

  二、预先检验的特点
  出口商品的正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信用证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信用证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执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
  而出口预先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预先检验,简称出口预验。预验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已签订了出口贸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要暂缓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要求预先进行的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出口预验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检验,末成交的只能按标准检验,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证或合同,所以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评定为合格。同时,因装运条件尚未明确,故不能发给证书和放行单,只能发给预验合格的证单。
  出口预验初评所发的合格预验合格证单,有两种:①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供出口时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②预验结果单,供出口时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如须转运其他口岸出口时,要申请换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经预验初评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外贸经营单位,应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预验结果单)连同合同、信用证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出口换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依据,并按照规定执行查验或口岸查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换发出口证书、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报关输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产地检验,大部分是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便利外贸的一种灵活做法,有以下优点:
  (1)预验发现商品不合格时,可以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返工整理,或另行换货,避免出口检验时发现不合格,影响及时出口。
  (2)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预验,可使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可以防止不合格商品运抵口岸,造成积压和其他损失。
  (4)某些商品,特别是用机器捆包的商品,可以在包装之前进行预验,避免或减少拆包的损失。
  (5)对某些尚未成交的商品,通过预验,以便经营单位掌握货物的实际质量情况,参考预验结果对外成交,签订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6)有些商品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先预验一部分商品,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请生产企业研究改进,避免造成大批量不合格的损失。
  (7)在生产企业执行预验,可以使检验工作深人生产领域,了解原材料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情况,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8)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主动调节工作的忙闲,避免出口检验发生的船期紧、时间急,来不及检验的现象,有利于完成出口任务。
  出口商品执行预验也有一些缺点,例如:
  (1)对尚未成交的商品执行预验,如果合同、信用证规定了新的检验项目,在出口换证时就要重行抽样,补验有关的项目。
  (2)预验的批次有时不同于出口的批次,就要发生分批或并批出口的现象,有些商品出口换证时,如不能使用原来的检验结果数据,就要复验或重验。
  (3)预验商品如超过检验有效期,原来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就失效了,还要重行报验,增加了重复劳动。
  (4)包装前预验的商品,在包装完成后,还要进行补验包装。
  (5)为了保证货证相符,预验商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批次管理,以防止批次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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