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卫生检疫工作规程

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卫生检疫工作规程,第1张

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卫生检疫工作规程,第2张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报检、现场监督、处理方法、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的要求和内容。
1.本规程适用于由北京首都机场口岸入境的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2.尸体、骸骨、棺柩及骨灰的定义
3.尸体是指经临床诊断已经死亡的人体。
4.骸骨是指尸体经过埋葬后出土腐烂剩余的骨部分。
5.棺柩是指盛放尸体或骸骨的包装容器。
6.骨灰是指尸体或骸骨经火化后剩余的无机物质。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4.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三、死亡原因分类
1.因非意外伤害死亡
2.患传染病死亡的
3.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4.患非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5.因患非传染病死亡的
6.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虫或其他种类寄生物。包装不要求密封,但应加盖,保持清洁卫生。
六、卫生处理
尸体、棺柩、骸骨经现场检疫查验,认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给予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1.患检疫传染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3.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孢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骸骨,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或用3%的石炭酸液浸泡或擦洗消毒。
4.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5.因非检疫传染病或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由于包装不严而有渗出液泄漏或异味散发的,应给予消毒处理并更换包装容器,消毒药剂可使用煤酚皂溶液。
七、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
1.结果判定:根据报检情况、现场检疫查验情况及必要的卫生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并在工作流程上按要求填写检疫评定意见。
2.缮制证书:对符合要求的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缮制《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格式c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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