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单位管理,第1张

代理报检单位管理,第2张

(一)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2、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宁波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初审和年度考核;
  3、鄞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注册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明有代理报检业务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
  经宁波检验检疫局初审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
  (五)变更登记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宁波检验检疫局。
  (六)年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宁波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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