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植物检疫依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照规定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另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与本国的检疫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适应该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制定的入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并按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环境可能不同,其制定的检疫法规也不尽相同,一个国家不关注的有害生物在另外一个国家可能会对植物产生巨大的危害。所以出境检疫物应按照进境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实施检疫,才能在入境国家和地区顺利;一般情况下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都比法律法规要求的更具体、更详细,只要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就应对出境检疫物按照贸易合同订明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编制整理的《有关国家或地区入境植物检疫要求》(Pant Quarantine Import Requirements),简称PQIR,是以入境国的植物检疫有关法规为编制依据,将入境国家植物检疫法规收集整理,按一定格式编制成册,供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参照执行并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由于所收集的只是部分国家和地区,且未经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确认,有的内容还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PQIR只是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检疫规定进行介绍和释译,不具法律效力,供参考使用。
《有关国家或地区入境植物检疫要求(PQIR)》介绍输入国家和地区的检疫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检疫主管部门、现行法律法规、术语解释、入境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限制和禁止入境物品名单、入境植物具体检疫规定、入境/过境港口、备注、参考资料等。
3.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检疫条款的,可参照输入国和地区禁止入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禁止入境物名单以及有关规定(PQIR)实施检疫。
4.中国规定的有关植物检疫要求。为了确保我国的植物产品的检疫质量,避免货物被对方国家扣留、补办检疫证书、退货、销毁等事件的发生,促进我国外向型农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明确规定,对出境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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