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公告:内部评估,第1张

实务公告:内部评估,第2张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第1311条标准的解释
  相关标准:第1311条标准
  内部评估:
  内部评估应当包括:
  ·对内部审计活动开展情况的持续检查;
  ·通过自我评估或由组织内部其他了解内部审计实务与《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的人员进行的定期检查。
  本实务公告的性质:内部审计师在开展内部评估时应当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详尽的内部评估活动的所有步骤,仅推荐一系列内部评估实务。
  概述
  1、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设立内部审计活动,其工作范围包括《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所列的一切活动。为确保这一工作的开展,第1300条标准要求首席审计执行官建立并坚持开展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应当包括持续和定期的内部评估(本词与实务公告其他地方的“内部检查”及“自我评估”同义)。这些评估应当涵盖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确认与咨询业务的全面情况,不仅仅限于评价其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
  持续内部评估
  2、持续内部评估通常被纳入管理内部审计活动的常规政策和实务中,应当靡韵鹿毯凸ぞ呃纯梗?
  ·业务监督,按照实务公告2340-1的要求。
  ·通过清单或其他方式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采用的程序(例如,在审计和程序手册中)能够得到跟踪。
  ·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
  ·由未参与单个审计项目的人员对工作底稿有选择地进行同业互查。
  ·项目预算,工作时间计算制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成本收回情况。
  ·对其他业绩衡量标准的分析(例如业务周期、建议采纳等情况)
  3、对有关持续业务的质量应当作出结论,并应当采取后续措施确保适当的改进得以实施。
  定期内部评估
  4、定期内部评估通常指非常规的、特殊目的的检查和符合性测试,用于评价(1)遵循内部审计章程,《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和IIA的《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2)为满足不同方面的需求所开展的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性。IIA的《质量评估手册》或一系列类似的指南和工具应当作为定期内部评估的基础。
  5、定期评估可以:
  ·包括更多与利益相关方的深入访谈和调查。
  ·由内部审计活动的成员开展(自我评估)
  ·由注册内部审计师或组织内其他具有审计专业能力,但目前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开展。
  ·包含自我评估和经过注册内部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审计专业能力人员充分检查后提供的资料。
  ·包括按照内部审计行业的相关食物衡量内部审计活动的实务和业绩标准。
  6、在外部评估之前开展定期内部评估,便于外部评估开展,并降低成本。如果定期内部评估由合格且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开展,评估结果不应当对后续的外部质量评估结果作出任何担保。定期内部评估报告可以提出加强内部审计实务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外部评估采用“独立审定的自我评估”方式(实务公告1312-2),定期内部评估可以作为该过程中自我评估部分。
  7、对有关业绩的质量应当作出结论,需要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达到改善和与《标准》相一致。
  沟通结果
  8、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建立起具备适当的可信度和客观性的定期检查结果报告体系。一般地,接受委派从事持续和定期检查的人员,应在实施检查时向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并将检查结果直接向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
  9、至少每年一次,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估结果,必要的实施方案及其成功实施情况,并与部门以外的适当人员(例如高级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分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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