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食品报检指南,第1张

出境食品报检指南,第2张

出境食品

  一、报检范围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报检要求
  (一)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储存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出口预包装仪器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食品出口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食品标签审核。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二)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证;
  (三)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2006年4月1日起不再要求提供,标签审核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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