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须知,第1张

报检须知,第2张

报检资格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能向检验检疫局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情况(如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或撤并等情况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
  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收单位可作为入境货物的报检单位。
  对外贸易关系人可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业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必须预先向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填好表格,经检验检疫局注册调查合格并同意注册登记后,才具备申领原产地证的资格。
  报检人员由检验检疫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则发给“报检员证”,检验检疫局将逐步实施凭“报检员证”报检的制度。

  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的;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检验检疫目录〉外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

  报检证单
  总体要求: 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该填的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入境报检: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 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8)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 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1)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3)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出境报检: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委托出口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局报检的委托书。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 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 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 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整套缮制完毕的产地证书、出口商业发票等资料,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9)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10) 申请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根据不同的申请项目,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报检时限和地点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延长索赔期。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异地在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已撤销报检的。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 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审批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其它 报检单位应按规定逐批交纳检验检疫费、签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对所交费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计算或向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反映情况,给予核查。
  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检验、检疫、鉴定项目,检验检疫局订有不同的检验/检疫/鉴定/签证周期,报检人员应熟悉并安排好自己的报检时间,做好检验检疫的配合工作。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隐瞒进口成份、不如实申报、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检验检疫局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报检人员若发现受理报检人员故意刁难、 态度恶劣、“吃、拿、卡、要、报”、搞“三乱”等不符合文明办公、严格执法行为的,可向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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