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讯检疫
一、接受电讯检疫的条件
a.国际航行的中外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b.来自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和港口;
c.本航次未发生过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d.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
e.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
f.船上必须具有必要的电讯设备。
二、申请电讯检疫船舶应报告的内容
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内容:
a.船名、国籍、船员和旅客人数、离开最后寄港的港口、日期,预计到港时间;
b.船上有无病人以及主要症状;
c.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签发港,预防接种证书是否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d.舱舶装载货物种类、装载港;
e.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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