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物检疫,第1张

邮寄物检疫,第2张

邮寄物检疫系指对经国际邮递渠道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包括邮寄物检疫工作程序、邮寄物检疫规定、邮寄物检疫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邮寄物检疫工作程序
  准备工作
  1.印章 
  2.单证 邮件处理通知单、检验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放行通知单、报检单等。
  检疫地点
  邮寄物检疫工作务必取得邮局和海关的有力配合支持。检验检疫局派员定期或由邮局通知前往或常驻国际邮件互换局、快递公司执行检疫任务。
  1.当进境邮寄物抵达国际邮件交换局后,邮局在分拣过程中,拣出检疫物邮包转交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需拆验时,检验检疫人员与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如需取回检验检疫局检疫,由检验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会签手续。
  2.对于快递邮件,因其经营单位分散,海关一般对其采取在进出境时集中检查,检验检疫人员可结合海关检查实施检疫。
  3.邮寄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检疫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现场检疫
  进境邮寄物检疫
  (1)首先审核单证,做好记录,然后检验邮件的包装物和包内检疫物。
  (2)对进境的植物产品、标本材料、动物皮张、动物药材等,以现场检验害虫为主,将检疫物倒入白磁盘内,观察有无害虫。检验隐藏在粮谷、花生、豆类和其他籽实内的蛀食害虫,将可疑物剖开,还可根据需要使用一定的规格筛过筛,用放大镜检查筛下物。将检疫发现的害虫,装入盛虫器皿内,写好标签,带回室内鉴定。
  (3)对于种子、苗木(含鳞茎、球茎、块根、块茎)等繁殖材料、传带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较大的植物产品、需带回室内进行处理的植物及产品和其他需室内检验的邮寄物,由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带回室内作进一步检验。
  出境邮寄物检疫
  邮件人有检疫需要,由邮件人报检,检疫机关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验。
  室内检验
  带回室内的邮寄物,根据检疫需要,对检出的病虫害进行分离培养、解剖、镜检、鉴定,必要时制成标本待查。
  检疫处理
  1. 进境邮寄物
  (1)经现场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带有一般性生活害虫但虫口密度不大的,在邮包上加盖章,予以放行。
  (2)对取回室内检验的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单,逾期不办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办理审批后,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出具调离通知单,通知收件人按审批指定地点隔离试种,同时通知试种地植物检疫部门。
  (3)对未办理特许审批的国家禁止进境的邮寄物,可视情况通知收件人限期补办特许审批手续或作退回、销毁处理。
  (4)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带有一般性生活害虫且虫口密度较大的邮寄物,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a.能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经处理复检合格的,在邮件上加盖章,予以放行。b.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但包装完好的,作退件处理,由邮局退给寄件人。c.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其包装不牢固,具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的,作截留销毁处理,出具邮件处理通知单,注明处理原因,由邮局寄交收件人。
  2. 出境邮寄物
  (1)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邮寄物,根据寄件人的需要,出具证书。
  (2)经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换件处理或退给寄件人。
  记录和统计
  邮寄物检疫工作,应详细记录现场和实验室检疫情况,记录内容包括邮寄物进出境日期、种类、数量、重量、寄件人、收件人、输出入国家和地区、疫情情况、处理结果、检疫人员姓名等,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要求做好统计报表。
  邮寄物检疫规定
  (一)邮寄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邮递。出境的邮寄物,寄件人有检疫需要或寄往与我国签定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等国家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二)邮寄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手续。事先未办理审批的,通知其在限期内补办。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检疫物进境的,必须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三)检疫机关应根据审批要求、危险性病虫草害名录、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邮寄物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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