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第1张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第2张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出口蒸、煮食品,油炸食品和熏烤食品速冻前经加热处理或未经加热处理的方便食品的抽样,包装标识检验、温度检验、重量检验、感官检验及微生物、理化等项目的检验。
  二、引用标准
  SN/T0795-1999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规程
  进口国明确规定
  合同、信用证明确规定
  三、检验流程:
  1、接单、审核
  2、CIQ网上接单,同时接受客户报验的报验单及全套资料。
  3、报验资料审核:
  A、合同/信用证审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品名、数重量、货值、品质条款及包装要求等;
  B、食品包装容器合格单、厂检合格单、装箱单、发票等。
  4、确定检验检疫依据、检验项目及限量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规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同约定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检验项目及限量。
  5、现场检验: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填写现场记录。现场检验包括数量、重量、包装、标签、标识。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查看批次是否与实际相符。
成品库卫生监督:卫生状况,防鼠、防蝇情况,货物堆放是否符合要求,冷库温度是否低于-18℃。
  6、现场按标准要求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并进行感官检验。需做微生物项目的要无菌扦样。
  抽样数量见表一
  表一:抽样数量表
批量箱数N
抽取箱数n
所需样品数(件)

N≤500
4
12

500 5
15

N>1000
5+(N-1000)/500
3n

当(N-1000)/500为非整数时,去零取整,但不满1时,以1计。

  以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条件,同一级别规格为一检验批。
  7、送检:按要求填写《检验检疫联系单》一式两份,送技术中心进行理化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送检人接单人双方签字,留一份备查。如进口国有明确规定,或合同、信用证有明确规定者,则按其规定要求执行。如进口国无明确规定,合同、信用证亦无明确规定者,微生物限量按表二执行。
  表二: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
项目
冻前经加热处理
冻前未经加热处理

细菌总数(/g)
<10万
<30万

大肠菌群
—/g
<240/g

艾希氏大肠菌
—/g
—/g

金黄色葡萄球菌
—/0.02g
—/0.01g

沙门氏菌
—/25g
—/25g

  8、证稿拟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的数据,对照标准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合格产品应立即拟制证稿提交检务。不合格产品应向主管处长汇报。
  9、证稿复核:由科长对证稿所有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再签字。
  10、登记:建立台帐,每批货物需要在台帐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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