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办理方法及填制说明
《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正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曼谷协定》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内的商品,且符合《曼谷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我国《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证书的签发工作。
《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 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代替, 在证书第四栏注明: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1.《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所用的证书暂时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
2.除证书第四栏和第八栏外,其余各栏的填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相同。
3.证书第四栏要打上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该英文的意思是“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
4.证书的第八栏填法如下:
①完全原产的货物,第八栏打“P”
②货物运往韩国,含有进口成份,第八栏打“W”,并在字母下打上出口货物的六位HS编码,如
“W”
9503.70
③ 货物运往斯里兰卡,含有进口成份,第八栏打“Y”,并在字母下面打上进口成份占货物FOB价(离岸价)的百分比。如
“Y”
45%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