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五
270、一般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妥善保管保管物。
(3)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
2、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有关保管费用的义务。
(2)承担对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71、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
(1)对入库食物的验收义务。
(2)许可存货人、他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3)危险通知义务。
(4)因过失稀奇古怪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
(1)对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说明义务。
(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3)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4)因过错造成保管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27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以纪念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劳务的内容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2)委托登山到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成立后,如任何一方对对方丧失信任,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且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273、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义务
(1)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向委托人转交因选手人事务而取得的财产
(4)承揽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委托费用
(2)损害赔偿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
274、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1)标的不同
(2)内容不同
(3)性质不同
275、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4)向委托人转移交易行为所得利益。
(5)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6)直接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义务。
(7)就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向委托承揽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及其留置权。
(2)介入权。
(3)提存权。
276、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的劳务行为,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
(2)居间人仅是居间合同的受托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居间人的行为内容传递订约信息或进行服务,无权代理委托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居间人为的合同中,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
(4)居间人应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277、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技术的行为。
(2)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特殊性。
(3)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78、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79、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相对新颖性。
(2)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很强的协作性。
(3)技术开发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
280、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
(1)成果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
(2)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其次,共有关系的性质属共同共有。
(3)利益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产生的利益按合同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权利人享有收益权。当事人将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行使使用权、转让权产生的利益按当事人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补充协议或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独立享有行使使用权、转让权所获得的利益。
281、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应采用如下规则:
(1)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2)因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按当事人约定处理。
(3)当事人承担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4)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向委托人交付。该成果对委托人有价值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282、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技术成果的特定权利交付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约定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合同。
283、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权利。
(2)技术转让合同应以现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为对象。
(3)技术转让合同受《合同法》的特殊限制。
(4)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84、《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1)技术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技术转让合同不得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否则,约定条款无效。
(3)从订立合同之时起当事人对被公开的技术内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285、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规则:
1、让与人的义务:
(1)让与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受让人交付转移的权利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办理权利移交手续。
(2)让与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土扶成墙拥有者,对所转移技术的合法性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
(3)让与人应担保所提供的技术无瑕疵。
2、受让人的义务:
(1)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技术成果的使用费。支付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合同确定。
(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8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则:
1、让与人的义务:
(1)让与人应保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续期限内专利权有效性。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即让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2)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还应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承担如下附随义务:A、在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将同一范围内专利的实施权许可第三人;B、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在合同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
2、受让人的义务:
(1)受让人有实施专利的义务。
(2)受让人不得处分专利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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