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九
29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未用遗嘱处分其遗产,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5、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95、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分母
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346、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96、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均等原则,又称为平均分配原则
2、照顾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
297、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佥有效的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298、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二者缺一不可。
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产的分配由遗嘱人决定,不受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299、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是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00、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3)遗嘱是死因行为
4)、遗嘱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301、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302、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的时间要件,但除此时间要件外,还需具备实行要件和形式要件。
303、遗嘱的变更、撤销: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方式,二是推定方式。
304、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05、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异同点:
1、主体范围不同
2、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4、客体范围不同。
306、遗赠和赠与的异同点:
1、赠与是生前行为,在赠与人生存期间就发生法律效力;厕是是死因行为,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赠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示,其形式法律未作限制;遗赠则必须采用遗嘱的方式,且遗嘱的形式法律有严格限定。
3、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而受遗赠人中的自然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307、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08、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
3、扶养人和遗赠人之间须无法定的扶养关系
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和调解者能同时实现
5、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有优先性
309、当事人对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已支付扶养费用,一般也不能要求遗赠人退还,或给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培养费用。
310、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律意义:
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对于遗产期待权转为既得权,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所作的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在继承未开始时,放弃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后,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财产的才是遗产。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后,尚健在的继承人才能实际取得遗产,实现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的继承人,不是继承人,不能实际分得遗产。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生效、是否具有执行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权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纠纷自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不再提起诉讼。
311、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
2、关于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问题。
312、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313、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不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314、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情况。
315、遗产的分割:是指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分配给各继承人的行为。
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必要份额。
3、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4、分割遗产,应遵循有待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的原则。
316、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继承人债务,仅指其个人债务。
2、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首先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债务,然后再就剩余的遗产进行继承。
3、继承人中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该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遗产已被要害完毕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17、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318、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319、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
1、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
2、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实现社会安定。
3、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预防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320、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分为程序上的抗辩和实体上的抗辩。《民法通则》规定为免责条件。我们认为,免责条件是免除民事责任,即应承担责任,但可予以免除,不予追究,与免责条件中行为人根本不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不符,因此,采用抗辩事由较妥。
321、抗辩事由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对抗性
2、具有客观性
322、抗辩事由的种类: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就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事故。
3、依法执行职务 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4、正当防卫
5、紧急避险
6、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7、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不能及时请求司法机关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措施。
323、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概念: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
324、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如下十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25、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特殊责任方式(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训诫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四)罚款
(五)拘留
326、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第一,责任方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责任方式的适用与权利的损害相适应;
第三,责任方式的适用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的条件相适应;
第四,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27、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328、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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