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五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五,第1张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五,第2张

155、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156、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债权消灭时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时,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其所有人的义务。

  157、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

  1、留置物的处分权

  2、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权所有人的义务: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债务。

  158、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理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

  159、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入情入理的相邻关系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四、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采光、通风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60、债的本质: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债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

  161、债的作用:债权制度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2、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62、债的要素: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基本要素。

  163、债的分类: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特定之俩和各类之债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6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65、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6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67、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

  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6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69、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

  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

  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

  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70、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71、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72、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

  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

  8、情事变更。

  173、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

  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174、变更和解除债的法律后果:

  1、债被变更后,依变更的内容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按变更的内容履行。

  2、债被解除后,债的关系提前终止,债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3、对债的变更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致使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5、债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先由有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向对方赔偿,再由赔偿者向第三人追偿。

  175、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不变,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况,即债权债务不变,而债的关系当事人改变。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

  176、债权的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177、债务转移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3、所转移的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即属无效。

  4、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协议生效的主要条件。

  178、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179、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履行。

  (二)抵消。

  (三)提存。

  (四)双方协议。通过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1、免除债务2、协议解除债3、债的更新。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

  (六)其他原因。

  180、债的担保,是保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181、债的担保的特征:

  1、债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债的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合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

  2、担保合同的发生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具有可变性。

  3、担保合同因主债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182、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酱、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3、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前预告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184、定金的分类:依定金的目的、性质及效力不同,分为如下种类:

  1、证约定金。

  2、订约定金。

  3、解约定金。

  4、违约定金。

  185、定金条款的成立:

  1、须有定金合同或主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

  2、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当事人就会专吃定金饭,诱发投机和欺诈行为。

  186、定金违约金的区别:

  1、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发生在合同履行前,而违约金交付则发生在违约行为之后。

  2、作用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责任的方式。

  3、约定方式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违约金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187、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1、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不具有担保性质;

  2、预付款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此作用,

  188、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189、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变更、数量增减、债务履行期限变化等。

  2、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3、保证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4、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的保证请求权为目的的特殊合同。

  190、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91、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二)保证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保证人为公民仆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原则上企业法人可对外独立承揽保证责任。其他法人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对外保证要受到如下限制: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使用外国两点论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对承揽保证责任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保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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