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第1张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第2张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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