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邮寄物检疫规定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对邮寄物的规定
(一)邮寄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邮递。出境的邮寄物,寄件人有检疫需要或寄往与我国签定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等国家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二)邮寄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手续。事先未办理审批的,通知其在限期内补办。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检疫物进境的,必须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三)检疫机关应根据审批要求、危险性病虫草害名录、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邮寄物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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