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不应被社保遗忘

“临时工”不应被社保遗忘,第1张

“临时工”不应被社保遗忘,第2张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所说的“临时工”实际已经不复存在。但据我们调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与这些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仍以老观念和旧办法对待他们,不按规定为他们交纳养老保险费。被当作“正式工”一样考核的“临时工”,现在已成为参保的一个盲区。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一些企业为了实现效益化,压缩经营成本,就在员工工资上做文章,大量使用“临时工”,少交社保费。劳动者求职心切,对已获得的工作十分珍惜,根本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求。也有部分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明知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这种未明确责任和权利的用工方式,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它既挫伤了“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又助长了某些用工单位不遵纪守法的风气,最终会阻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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